惠安县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惠安县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惠安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精神,从即日起至2024年底开展全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公告发出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本公告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弃物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向城管部门报备的,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三)对城市在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处置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未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的,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七)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

(八)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

三、监督电话

投诉举报热线:0595-87380623。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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