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龙晓岚 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英(化名)因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溯至2021年11月5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对阿英与阿斌(化名)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阿英名下一套房产及车位归其所有,并判令阿英在判决生效后的180天内向阿斌支付补偿款及车位款共计650143.47元;同时,阿斌也须在判决生效后的180日内向阿英支付共同债务的一半,即24万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阿英在判决生效后并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2022年2月15日,阿英将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的房产出售给洪某,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分四次收取了总计185万元的售房款。令人遗憾的是,阿英在收到这笔巨额款项后,仅用于偿还房产抵押借款877792.58元,剩余的售房款并未按照判决要求支付给阿斌,而是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生活消费,甚至花费70万元购买了USDT虚拟货币,完全无视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2023年1月30日,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阿英,其虽主动投案,但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及庭审中,阿英却否认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声称自己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辩解并未被公诉机关采纳,因此未能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阿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初衷是想为孩子换学区房,因此将售房款用于投资,不料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从而无力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方面侵害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且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债务人在不能偿还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已被生效判决、裁定确认的债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偿还。另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阿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前,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起算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起。

被告人阿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阿英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售房资金流向,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其自首。根据被告人阿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阿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表示,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任何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警醒那些心存侥幸、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人,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逃避执行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责任编辑:吴 宇】

【内容审核:李雨聪】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