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条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
近日,云南玉溪的一名小男孩鱼江涛报警称:“我在爷爷的床头柜上发现毒品”引起了警察的高度重视。
鱼江涛怕警察叔叔找不到地方还特意到村口等候。
鱼江涛的爷爷告诉民警,罂粟果是10多年前朋友给的,但一直没有使用,民警将罂粟果没收。
事后,民警特地去鱼江涛的学校,给他颁发“禁毒小卫士”奖状。
看了这条法治新闻,说心里话,我的心情是比较复杂的。
一方面,既要肯定警方的禁毒宣传确实做得好,小学生都能准确而敏感地发现私藏的罂粟壳,并能第一时间报警。无论从禁毒工作,还是法治建设角度,都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又不禁有所困惑,这么小的孩子在发现近亲属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和近亲属交流沟通,或者“亲亲相隐”,而是“法不容情”、立即果断报警,这样真的好吗?
孩子的祖孙亲情、家庭的情感纽带会不会因为这起事件而受到破坏?
“大义灭亲”这种做法真的值得鼓励吗?
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不是必须鼓励近亲属的举报或作证?
或者换个角度,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否具备作证的豁免权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单单从这一条来看的话,似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有作证豁免权的。
你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的仅仅是“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现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极低,根据我的经验,恐怕0.1%都没有,在这样低的证人出庭率下,这一条的规定等于是多此一举。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书面作证的义务那是绝对免除不了的。
因为《刑事诉讼法》还有这一条: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我下面说一个真实的故事。
2010年2月3日上午9时许,常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天宁大队一名年轻的交警徐佩俊在丽华路和中吴大道交界的红绿灯处执勤时,一辆车牌号为皖LE0209的蓝色三轮农用车沿着中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
因为是禁行路段,农用车司机尉成刚为躲避交警竟然闯红灯。徐佩俊赶紧到距离红绿灯10米左右处示意其停车,不料农用车司机丝毫没有停车之意,反而加大油门向前疾驶,徐佩俊连忙侧身避让,但身体还是被车身刮到,制服被挂在了农用车上。徐佩俊被刮倒后,还惨遭碾压并被拖行20多米。
随后民警和群众将司机控制住,并将浑身是血的徐佩俊送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徐佩俊头部、胸部、肺部遭碾压大出血,终因伤势过重以身殉职。
徐佩俊同志是一名1985年出生的年轻交警,上路执勤仅3个多月便因公殉职,殉职时年仅25岁。
在这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个最大的问题。
农用车司机尉成刚在审讯中坚称自己当时只是急于想开车离开现场,并没有看到交警被挂在车上。
如果按照尉成刚的说法,那这起案件就是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过失犯罪,没有逃逸情节的话,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如果考虑到认罪认罚、坦白等因素,量刑基本在五年左右。
但是,种种迹象表明,尉成刚当时是有可能看到交警被挂在车上,依然不管不顾加速逃离现场,并最终造成徐佩俊的死亡。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就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
于是,当时在农用车上的尉成刚的女儿,就成了最关键的证人。
尉成刚的女儿在开始的几次询问笔录中,都没有做对其父亲不利的证言,要么说没注意,要么说不清楚。
办案单位的民警为了取得真实的证据,多次找尉成刚的女儿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如实作证,还赶到尉成刚的女儿就读的学校,要求老师做她的思想工作,如实陈述当时的真实情况。
经过各种努力,尉成刚的女儿终于在书面证言中陈述,当时父亲确实注意到了交警被挂在了车上。
2010年2月21日,尉成刚以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根据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徐英介绍:
根据多份目击证人的证言,认定犯罪嫌疑人尉成刚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中最关键的目击证人,就是他的女儿。
2010年10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尉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6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尉成刚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9日,徐佩俊被追授为革命烈士,追记个人二等功,荣获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2014年4月2日,原天宁丽华岗(徐佩俊烈士生前工作的岗位)被正式命名为“佩俊岗”。
在这个故事里,可以说,是尉成刚的女儿的关键证言,认定了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法治的角度讲,我们为遇害的交警寻求了正义。
但是,这份证据的分量,是不是又会压在女儿心头,成为一生挥之不去的不可承受之重?
如果他女儿有完全的作证豁免权,导致无法认定父亲的故意杀人罪,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追责,是不是司法者对法治的不敬畏?是不是对烈士殉职的不负责任?
也许这个问题过于沉重, 我目前无法回答。
时间会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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