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受益于“并购六条”“科创板八条”政策支持、融资成本处于历史低点等有利条件,A股并购重组进入活跃期,其中仅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自9月以来就已经有38起。作为资本运作的高级形态,并购重组本身的复杂程度及之后的资产运营难度都极高。从过往案例看,能够让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的并购重组并不多。观察近期上市公司披露的并购重组公告,一些是立足于产业链的横向或纵向整合,和主业能够形成较好的呼应,但也有大量案例涉及跨行业并购,其难度更大,风险点也更多。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有效约束交易对手诚实履约、激励新成员为上市公司创造长期价值的要求出发,并购重组工作仍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现有并购重组的基本模式是“一次性支付+业绩承诺”。合同是一回事,履约是另外一回事,由于业绩承诺至少3年,这期间变数很大,卖方最终无法补足业绩承诺而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并购六条”提出,“建立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分期支付可以实现“效果付费”,避免一次性支付后可能引发的纠纷,对交易对手的约束力更强。但除了股份对价,现金、可转债、优先股等支付方式,同样也可以考虑分期支付。
并购重组需要买卖双方满意才能达成交易,一些并购重组失败,就在于一些关键条款无法取得一致,比如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等。上市公司担心并购标的“货不对板”,但卖方也担心委身上市公司之后,己方利益得不到保证。要打消卖方疑虑,支付工具的选择就十分关键。比如用可转债支付,可转债的条款可以设计得相当灵活:卖方可以到期转股,若股价太低不想转股,则可以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加价回购;若业绩没达标,上市公司也可以折价回购甚至拒绝回购,这可以避免现有业绩承诺的一些弊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着眼于公司质的提升,而非简单的、短期的规模扩张。不少并购案例有一种相似情形:并购标的三年业绩承诺期业绩都达标,一旦“过期”业绩就变脸。并购业绩承诺由卖方作出,那并购标的经营管理也只能委托给卖方,上市公司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由此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并购标的高估值和高业绩承诺,卖方竭尽所能将承诺期业绩做高就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从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3年时间很短,并购标的只有长期地维持承诺期的业绩水准,上市公司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提升。
笔者认为,并购重组的业绩考察期不应该只局限于三年,并购标的估值也并非固定不变,可考虑设置更长的考察期,根据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并购标的提高估值分步收购,或是对卖方给予相匹配的额外奖励。让并购标的和上市公司实现长期的利益捆绑,才能让并购标的真正成为上市公司有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