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之后,为了激活农村耕地、宅基地,让其发挥更大的价值,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新规。其中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也有新规出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户一宅”。
该条同时规定,农民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符合相关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就是农民使用宅基地的基本法律依据。
依照此规定,年老农民去世后,其子女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问题,就出现了多种变化,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连房带地(宅基地)一并继承了。参照法律有关规定,这三种类型的子女无权继承,登记过户也无效:
第一种,子女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集体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根据现行的规定,宅基地只能无偿提供给本村集体成员使用,因而,非本村集体成员在继承父母的房产时,只能继承房产权,而无权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在进行权属登记时,采取的是“地随房走”,所以物权证上对宅基地标注的只是使用权。当然,这个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即以房子使用使命周期结束为止。
而且房子继承使用期间,不能翻建扩建。房子失去使用功能(坍塌等)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这一点各地执行不一,经济富庶地区一般给予适当的补偿)。
不过,也有网友提供消息,有些地区即使户口迁出农村,照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继承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
一个是,利用部分地区的户口挂靠制度,在满足原村集体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等要求之后,户口迁出子女将户口回迁至父母所在的村集体。
另一个是,利用部分地区的返乡创业扶持制度,对当地发展和村民就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户口迁出子女也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考虑到每个地区的政策要求不同,有需要将户口迁回农村的人,可以向当地了解情况。
第二种,子女分户有自己住房宅基地的。
如果子女和父母都是同一个村集体的成员,但是已经分户并已经取得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子女已经无权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了。否则就是一户多宅了。
当然,房子是可以继承的,房地一体,房子在,就能继续使用父母的宅基地。
第三种、父母的住房是违建的。
违建房屋,也就是不具备合法产权的房子,比如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再比如,建在耕地里特别是基本农田上,或者是建设超大的住房等等,
这种建造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是无法获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书的。而且根据《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合法财产才可以被继承,违建房屋不满足这一条件,所以不能继承。
而且子女也是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非但如此,违建房屋还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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