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入住酒店是常事,如果在酒店住宿期间摔倒受伤,那么应该向谁索赔?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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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是某公司的营销员。2022年7月应公司要求到被告某酒店参加业务培训,入住酒店当晚如厕时在厕所门口处滑倒摔跤。第二天早上在被告酒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确诊为左手和胸椎体骨折,后住院治疗。

涉事某酒店于2021年10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还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不久,酒店方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原告出院后,酒店工作人员收集资料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因各方没有达成理赔共识,原告特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酒店全部赔偿,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酒店辩称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有明显的安全提示牌,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某酒店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酒店向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故原告诉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6283.23元、误工费6790元、护理费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78元,合计14151.23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付。

综上,江南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梁某赔付14151.23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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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邓剑长

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及门口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滑提醒等,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撰稿:邓剑长、黄爱纯

编辑:黄爱纯

校对:叶婧涵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