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第五个“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值得关注。可以说,这是最高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再一次明确一条法律规则:
虚假诉讼行为可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被侵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损害赔偿。
之所以说再次是因为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有过相关规定:
“坚持查假纠错,依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通知与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进行纠错。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责任大小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情节轻重、受害人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
这个《意见》严格来说不算一个司法解释,而且规定得比较笼统,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细化了对此类虚假诉讼索赔案件的处理规则。
案例简述
张某某起诉田某某、仝某归还借款本息299621元,获一审法院支持。随后,朱某某也起诉田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某的两套房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朱某某在执行中表示田某某有还款意向,暂不拍卖房产。但张某某发现朱某某在田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解除查封也不申请强制执行,怀疑二人采取虚构诉讼逃避执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一审被驳回后,二审法院查明朱某某、田某某存在串通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遂撤销原调解书。张某某随后起诉朱某某、田某某,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因虚假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条和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朱某某和田某某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给张某某造成诉累,并造成了财产权益受损,应当认定两人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朱某某、田某某连带赔偿张某某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
案例解读
1、现实中许多虚假诉讼都是通过民事调解进行的,这个案例也不例外,如果面对其他债权人的主张依据是民事调解书时需要多加留意。本案的索赔前提是法院先行对虚假诉讼进行司法认定,从前述《意见》第16条的表述来看,索赔也是在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查处之后,因此,如果未提撤销之诉被法院认定前,直接提起虚假诉讼索赔之诉就有得不到支持风险。
2、如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可否同时提出索赔?个人认为也可能得不到支持。因为撤销之诉为形成权之诉,而索赔之诉是给付之诉,两种诉讼性质不同,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应避免混在一起处理。
3、虚假诉讼索赔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虚假诉讼通常不涉及到人身权益损害,仅有财产损失时一般都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这个案例的处理也符合该规则。支持的索赔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和律师费。
4、支持律师费赔偿这点也很重要。通常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主张赔偿律师费得不支持。该案支持律师费赔偿也并非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22条规定: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