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安排好身后事,不少人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写下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能有效避免继承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近日,合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遗嘱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吴莲、吴平及吴安(均为化名)3人的双亲先后去世,为继承父母生前承诺的房产,吴平将吴莲、吴安诉至合山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判决由其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姐弟二人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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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父吴母生前,在一名见证人杨宇(化名)的见证下,留有打印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由吴平继承两老于1999年购买的一套房产,购房时已补贴吴莲、吴安各五千元,从立嘱之日起,吴莲、吴安不再享有该套住房继承权。该遗嘱立嘱者处署有吴父签名,儿女签名处有吴莲、吴安签名,证明人处有杨宇签名,日期仅注明2000年,未载有月、日。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该遗嘱上并无母亲的签字,并非父母真实意愿,系伪造。见证人杨宇未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按遗嘱单独继承涉案房产必须以遗嘱合法有效作为前提条件。

案涉遗嘱系吴父与证明人杨宇商量之后由杨宇打印,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中除有立嘱者之一的吴父签名和作为见证人的杨宇签名外,再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签名,且未注明具体日期,违背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吴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嘱为死因行为,只有在立嘱者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确保真实有效,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及格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案涉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实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见证人数量少于两人的遗嘱无效;

第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四,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撰稿: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零春俊

终审:蓝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