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鸡犬不收户不闭,休哉此风诚至治。或驾单车贼垒清,或缝彩线渠魁毙。能使桴鼓长不惊,汉家京兆称能吏。不闻上避考功法,闻雷掩耳成壅蔽。年来水旱多穷民,荒村鸡黍无宁岁。老翁匍匐诉县官,未语吞声先出涕。县官无端怒且嗔,案头老吏识官意。区区为尔稻粱谋,谁肯明廷干吏议。吁嗟老翁夫岂愚,翻然摇手向官吏。昨夜荒村犬不吠,老翁抱孙且酣睡。——清·张英《鸡犬·诫讳盗也》

这首清人张英所写的诗,描写了在清朝很可能每天都发生的的事情,面对着老翁伏地哭诉,县官表现的相当冷漠,不但对他被盗的遭遇无动于衷,反而无端愤怒。案头老吏道出了其中的缘由,暗示老翁区区小事,不足以连累县官。此时老翁幡然醒悟,改口称“昨夜荒村犬不吠,老翁抱孙且酣睡。”故事到了这里戛然而止,却已经将题意点明了,那就是我们本文所要说的“讳盗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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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贼案变成谋杀案

张集馨是清朝道光年间的一个名宦,他在担任四川按察使的时候遇到遂宁县知县徐钧报告,说本县有一蒋姓男子,被他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并假报盗贼案。徐钧在上报的文书中称,蒋某患有痨病,其妻欲害夫而改嫁,其妹欲害兄而独吞家产,所以合谋杀死蒋姓男子。

按照本朝律法,妻子杀丈夫、妹妹杀哥哥都是要凌迟的重罪。所以对于这样一件骇人听闻的大案,张集馨觉得难以置信,便将犯人提解到省后亲自审讯,张集馨见二人都是纤弱女子,不像是穷凶极恶之人,再问二人为何杀人,二女都说是受刑后不得不按照书吏所言招供。

于是张集馨严审验尸的仵作,仵作承认蒋某睾丸本来无伤,遂宁县的张师爷怕验尸单上填写死者全身无伤会导致上司驳查,所以让仵作捏报睾丸重伤致死。张集馨又替蒋某的相邻亲友仔细查问,结果真相浮出了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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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集馨与《道咸宦海见闻录》

其实这个案件并不复杂,蒋某身患痨病,常年卧床,走几步路都要停下休息。在案发当夜,蒋某与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胡氏在睡梦中忽然听见丈夫蒋某大喊一声,滚下了床。胡氏连忙想要披衣而起,却找不到自己的衣服。这时看到有光从屋内墙根处透了进来,胡氏一边惊呼有盗贼,一边赶到小姑房中借衣服。

此时胡氏的呼喊,不仅厢屋居住的王氏母子曾听到,后院居住的蒋家叔婶也听见了。叔婶随后持灯前来,照见胡氏屋内墙根有洞,衣物被褥尽失,本来就身患重病的蒋某受到惊吓,已经躺在地上气绝身亡。正在此时,又隐隐听见邻村有逐盗的叫喊声。

次日,该乡保长等人到县衙门禀报蒋家盗贼案。知县徐钧却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用以掩盖盗案。又发现蒋某因为是被吓死的,所以身上没有伤,就指其后被旧抓伤为致命伤,以屋内弯针一根为凶器。后来又在张师爷的指使下将致命伤改成睾丸被捏伤,而胡氏姑嫂受刑不过,只能招认。

案情到此已被张集馨查明,胡氏姑嫂才得其清白。但是险些冤杀二人、讳盗诬良的知县徐钧,却因为当道高官说情而免于法办,只是以多病为借口,自乞卸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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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盗贼

盗贼案屡禁不止,官员讳盗诬良

实际上,清朝对于盗贼案相当重视。盗贼是严重的反社会秩序的力量,根据《清律总注》记载,强盗“全重在强上,凡先定有强谋,带有火光,公然直至事主之家,攻打门墙者,即为强盗已行。”

从清代中央到地方,从未间断过对强盗的防范和打压,而且有关的制度设计也特别详细。以《大清律例》为例,《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强盗”律共附例49条,是附例最多的条文之一,对强盗各种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观察清朝地方政府对盗贼案的处置,却发现了诸多上述问题。

回到张英的诗,我们发现老翁家中遭盗,向官府求助,本是人之常情,而且清朝的法律规定,对于被盗的事主,有责任报官,如果虚饰和讳匿是要追究责任的。但是像老翁这样的去报案却惹得官员发怒。

一般发生强盗案时,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一般不愿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比如张英诗中的老翁。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伤亡,官员就在案卷上将明火执仗地入室抢劫改为偷偷摸摸地入室盗窃,以重作轻。

如果以上两种做法被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员就会采取讳盗诬良的做法来掩饰安庆,将罪名栽赃给良民,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造成被诬者家破人亡的结果。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要按“故入人罪”之“全入”论处,如被发现,即当反坐。也就是说诬告他人被识破,按照法律以被诬告者的罪名论罪。即使并未诬良,只是单纯讳盗不报或是讳盗为窃,一经发现,也要遭受革职永不叙用的处分。此外,如果上级官员没能及时发现初审官的以上行为,也有不小的连带责任。但是即使这样严苛的律法,讳盗诬良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究其缘由还是要从清朝的律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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讳盗诬良为何发生

其实“讳盗诬良”的出现并不是什么官员们人性的沦丧,要找原因还要从清朝的律法制度下手。

一、县官的本事不够

众所周知,古代封建社会这些做官的大都是从科举中考出来的,十年寒窗苦读,读的是圣贤书。而对于司法来说却是一项很强的专业技能,像宋朝宋慈那样的人物太少了,而且他也是世代搞仵作这一专业的。

单就法律适用这一点来说,不仅要用到《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等诸多正式的法律文件,而且很多时候会用到旧案和成例,这个时候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官员们就抓瞎了。

二、地方财政的限制

清朝前中期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不像后期重汉轻满、重地方轻中央。而集权主要就体现在军事和财政上,地方所有的税收都要上交,在收支上,以支定收,量出为入,每一项收入和支出都是固定的,不能因为出了事情再单独设置费用。

这也导致地方公费和军费开支都很紧张,对于出现盗贼案这样的特殊不固定情况,本来就没有固定支出,地方财政并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撑,而整个案件从受理、勘验到缉捕、押解又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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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官员没有一锤定罪的权力

王辉祖对此有感慨说:“语有之,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诚哉是言也。”

将州县的地方官比作是琉璃屏也许有些过了,但按照当时清朝的律法确实很难办。清代案件按照可以科处的刑罚轻重分为笞、杖、徒、流、死等五类,州县官员负责全部案件的初审,但是只有对于笞、杖的的刑罚可以自行结案,但也要定期汇总上报。而这些案件主要都是民事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

至于徒及以上的案件,州县官员负责调查、取证、堂审,但没有结案的权力,只能制作案卷,连同犯人上报到府。到了府也并不是只做案卷审查,而且要级级重审,也就是一个犯人要被州县和府级以上都要再审一遍,这样确实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犯人没有被诬陷,但是万一有人混淆视听,出来翻供就非常麻烦,甚至上报按察使、督抚,并可能启动参劾程序,揭参州县。所以很容易造成底层官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四、地方官员的疏防之责

只要出现盗窃案,那么官员的疏防之责就免不了了,从州县地方甚至到道一级的官员都要因为疏于防范而受到参劾,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

比如百姓在道路、村庄、城内被劫,盗贼逾限不获,该州县官员就要被降一级调用。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所以条例也愈加严格。地方上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是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该州县官摘去顶戴。如果逾限不获,处分就要更加严重。至于出现大股团伙作案,一地之内出现连环盗案,相关人员的处分也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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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制示意图

比如这一段上级官府督促州县尽快破案的记载,就有威胁的意味在:

文到之日,立将进剿机宜,呈报查考,仍限一月内将剿捕情形、获盗数目据实回复,以凭酌夺施行。倘嗣后仍有盗贼窃发,本部院不日巡行漳属,廉访得实,则该镇难辞玩盗养痈之议矣。

要知道清朝知县的品级是正七品,已经是正印官中最低的一级了,如果降一级调用,就只能担任县丞一类的闲职。如果官员本身已经有降级留任的处分,那很有可能就会乌纱帽不保。

总结:所以当清朝的州县官员遇到盗案时,出于多方面的考量,对于自己官途的考虑,就会不顾老翁“未语吞声先出涕”的痛苦,选择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让事主陷入“失盗又遭官”的悲惨境地。而对于这样问题的出现,清廷已经对认识到考绩制度和财政制度的弊端,但是却无法彻底打破,最终变成了粉饰天下真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