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有一份通报, 内容让人极其震惊。
一个疯狂的罪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看了通报之后,相信很多人都会跟我有一样的疑惑:
1、一个62岁的花甲老人,为什么要做这样丧心病狂的事情?
2、通报解释作案动机可能是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满而引发,那到底是怎样的离婚财产分割会让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动机?
3、通报称离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目前尚在再审审理过程中,那造成其不满的法院判决结果究竟是怎样的?
这些问题本来都只能期待公安机关在进一步的侦查后予以披露,但是网上目前流传了一些暂时还不能分辨真伪的信息。
下面就根据这些信息说一下我的看法。
1、樊某秋
网上有一部分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叫樊某秋,主要的依据是一份购车记录和一份医院病历。
根据这些材料,犯罪嫌疑人樊某秋出生于1962年8月,珠海本地人,离婚,手机尾号7029,使用的微信名为“秋”,可能为退伍军人。于2024年11月4日购买了一辆新款北京牌越野车,2024年11月10日提车,11月11日驾驶该车作案,作案后自戕,主要伤口在颈部和胸部。
依据这些材料,尚无法看出当事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情况以及法院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一审、二审、再审情况。
2、樊某铭
此外,网上还流传了一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樊某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民事二审判决书。
有一部分人称,该判决书中的樊某铭就是犯罪嫌疑人。
我本人其实更倾向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珠海的樊某秋,并非广州的樊某铭。
因为无论是住所地、年龄等信息,樊某秋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既然有人认为樊某铭也有可能,那我就简要谈一下我对这份二审判决书的个人看法。
从这份判决书来看, 樊某1(该判决书对樊某铭的称谓) 出生于1963年6月,住广州市天河区,妻子樊某2(该判决书对樊某香的称谓)比他小十岁,出生于1973年8月,二人显然是老夫少妻组合。
广州地区这种年龄差十岁的老夫少妻组合,大概率是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女方因对男方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而组合。
从判决书中看,男方在广州当地有好几幢自建房,包括:天河区地块1上的2层别墅、6层建筑物、天河区地块2上的5层半自建房等,而且这些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也是相当可观,其中第一处地块上的建筑物每月租金收益就达26700元/月(面积890平方米)。可以说,男方是一个身家丰厚的广州当地“包租公”。
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离婚协议》两份,约定将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
协议上称财产如此不平等分割的原因,是因为男方有赌博恶习并负债累累,曾经有过用夫妻共同房产抵债的情况。
而这两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就成了二人后期多次民事诉讼的焦点问题。
男方声称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为了规避债务、转移财产而签订的“假协议”,而女方则声称协议内容属实。
法院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真实性也进行了审查,最终认为:
“离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完毕,夫妻关系即告解除,该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樊某1主张双方当时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否定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樊某1认为离婚协议(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樊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并承担签订协议的法律责任,其表示不清楚协议的内容,是受欺骗而签订的,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采信。"
一审、二审的上述判决结果必然不能让男方满意,所以就算男方提起再审,我相信依据现有的证据,再审情况也肯定对男方不利。
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判决书中就可以看出男方是有一定暴力倾向:
“樊某1在2016年春节拿着锤子、刀、锁骚扰、恐吓樊某2及小孩”
男方在2016年也已经53岁,虽然年迈,还能持凶器骚扰、恐吓女方及小孩,可见其确实是暴力倾向比较严重的一个人。
分析到这里,我们其实已经大致可以得出樊某1的侧写 :
一个原来家境不错的广州本地土著,拥有多处房产收益颇丰的“包租公”,还有一个比自己小十岁的娇妻,后来染上赌博恶习负债累累,夫妻二人离婚并分割财产,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客观上形成了债务分离和资产保护。但在离婚财产协议签订后,我们不知道期间又发生了什么,双方又为了财产分割的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诸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女方,驳回男方的财产分割请求,就算有再审可能也基本维持原判,而男方显然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基于上述侧写,这名樊某铭也是具备一定的作案可能性。
但是,结合目前的有关信息,我还是认为樊某秋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更大。
期待警方早日通告更详细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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