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太太,旧称妾,也被称为小妻、旁妻、下妻、次妻、少妻、庶妻、侧室、副室、偏房、如夫人、二相公娘、小家眷等。其历史可追溯到三代时期,后来作为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

但在近代,随着基督教及西方思想文化对中国影响的进一步深化,一夫一妻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此种社会环境下,不合时宜的“姨太太们”将作为一种怎样的社会角色继续存在?纳妾制度又是如何被一步步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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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电影《纳妾》剧照,改编自老舍原作《离婚》

一、一夫一妻理念的传入与被接受

中国人最早是通过明末的西方传教士接触到的一夫一妻制。

当时的耶稣会传教士依据基督教信仰中的一夫一妻制要求中国的信教徒们放弃自己多余的妻妾,但因一夫一妻制与中国传统的法律、习俗均有较大差距,很少有人为了信教而放弃这项“男人的特权”。比如明末最早信仰基督教的名臣李之藻、杨廷筠等人就是因为不愿放弃自己的妾侍而迟迟没有入教。

19世纪后半叶,伴随中国与西方的接触逐渐加深,外加报纸书籍及西方人权、女权思想等在中国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的纳妾问题。比如《北华捷报》、《字林西报》、《万国公报》等报纸都曾多次刊登有关介绍西方婚姻制度及揭示中国婚姻旧俗粗陋的文章。

太平天国时期,翼王石达开就发布诲谕指:“一夫一妻、理所宜然。” 将清统治者的三千粉黛指为“与骚狐同寝。言之恸心,谈之污舌。”(虽说“天王”洪秀全及各王坐拥三千佳丽吧)此外,王韬也曾指出,如果想要齐家治国平天下“则先自一夫一妇始”。

戊戌变法中,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在自己的变法理论中纷纷提倡男女平等、改良婚姻制度,称赞西方从君到民均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绝无置妾之事,夫妻一伦之至正”,因此西方家庭才会“伉偭笃重,无妒争之患,其子孙亦遂无嫡庶相猜忌之患。”

之后,纳妾问题更是被作为一个与蓄奴、缠足、鸦片问题同等重要的社会毒瘤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但在社会上并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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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妇女杂志》1917年第3卷第2期中冷仪的《妾》,代表了20世纪早期人们眼中姨太太的形象,即年轻貌美、奢侈的生活与诱惑性的身体

二、法律中地位暧昧的妾

近代最早对婚姻制度进行规定的法律是1911年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之后因袭与其的《民律草案》。在此时期的法律中,妾被视为家庭中的成员之一。比如《民律草案·亲属编》有《妾为家长族服之图》,有“妻妾失序”、“娶亲属妻妾”等条文。再如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922号判例曰:“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同受相当之待遇。”

民国时期,法律中对纳妾一事规定更加严格。

1930年,南京政府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向立法院提交了关于亲属法的九点意见,第7条即“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之后,此意见被采纳,民法与刑法的正文不再出现妾的字样。

第一个在法律层面禁止纳妾的条款颁布在1934年。之后,司法院对《民法》解释道:“《民法·亲属编》和刑法修正案施行后,男子不得以纳妾为目的而与之缔结契约,如有此类行为,则实属与他人通奸者,可以作为请求离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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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律草案》

但操作起来却远非如此简单。

如1937年最高法院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曾又补充道,“如若妻对于丈夫纳妾已于事情同意或者沉默者,则依民法亲属编中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妻子不能以丈夫与妾通奸之事作为请求离婚之理由。”可以看出,即使到了三、四十年代,纳妾的阴影也始终挥之不去。

时人沙千里曾对法律与实践中的矛盾做过深刻的反省,“民法之全部内容既非提到妾之制度,且刑法上将与纳妾行为视为通奸,立法之意明明不容有妾,而诸多判例解释又承认妾之地位,不可谓不矛盾,实乃立法之一大缺陷。况且,法律一旦承认或者默许了妾之地位,则无异于鼓励和提倡妾之制度,对社会和家庭会有非常大的恶果,着实非常的可惜。”此大概可以代表当时的人对法律的主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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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至民国时期一个有数个姨太太家庭的全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