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朱令父母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回复函:
根据,“朱令我们在一起”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显示,“清华大学投毒案”受害者朱令自2023年12月22日去世后,朱令父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监督申请》,请求“对朱令被投毒一案侦查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024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4人面见朱令父母,当面答复朱明新侦查监督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1. 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之所以有领导批示,是因为案件影响大;
2. 本案没有撤销案件,“结办”案件并非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实际上是无法侦破而挂案;
3. 孙维曾经被认定为犯罪嫌人,没有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手续;
4. 侦查机关有解除其出境限制的手续,依据是两高两部的有关规定;
5. 对于孙维改名孙释颜和出生日期,侦查机关是知道的,但是否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6. 检察机关认为将孙维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需要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达到这一标准;
7. 清华毒物管理不严导致其他人也可能获取铊盐、朱令还在校内有其他活动地点、除了同宿舍人员还有其他人员也可能进入其宿舍等事实,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
8. 贺敏博士的实验证明朱令94年8月开始中毒,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孙维94年11月开始接触铊盐,所以该证据不能推动案件;
9. 案件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今天当面答复并没有书面答复,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家属要求的话可以出具书面答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根据朱令母亲在《侦查监督申请》中提出,有关部门的侦查行为中存在一些违法之处:
第一、 “结办”案件违法
第二、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与事实不符
第三、解除对孙某的出国限制并为其变更身份信息违法
第四、以缺少“直接证据”为由不作为,于法无据
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朱令父母当场回复如下:
1. 其他刑事案件并不需要领导批示也没有“结办”手续,本案明显受到权力干预,领导批示“结办”案件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开展;
2. 孙维被认定为嫌疑人,如果没有解除其嫌疑人身份的法律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得允许其出境;
3. 孙维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将对案件侦查带来困难,有可能导致其逃避侦查,侦查机关明知仍允许,是渎职行为;
4. 虽然批准孙维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但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就此事进行调查并就发现的违法行为转交有权机关处理;
5. 尽管从每个因素看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是将所有作案必要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只存在一种合理的结论,就是孙维是唯一的嫌疑人,并不存在其他的合理怀疑,这已经达到了移送起诉的要求。
6. 94年8月虽然是暑假,但清华有小学期,朱令还是在校内中毒,而且也不能排除孙维盗取实验室铊盐的可能。
7. 要求书面答复。
在朱令父母的要求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快递了一张纸的回复函。
虽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说本案没有撤销案件,“结办”案件并非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实际上是无法侦破而挂案;但其实,朱令案从1995年5月7日以来,这个案件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宣布侦破此案,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的细节和原因。主要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在2006年对采访他的记者提及“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且“这件事情很敏感”。
1998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宣布结案,并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解除孙维作为嫌疑犯所受到的强制措施。但匪夷所思的是,公安机关没有告知朱家此案已结,朱令父亲声称“之前得到的答复一直都是‘正在调查中’。”直至2008年申请信息公开时,才获悉已于1998年结办。
这其实就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了冲突。
2008年5月12日,朱令父亲吴承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开朱令急性铊中毒案侦破过程和结果的申请,并于当日被受理。十八天过后,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发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但朱令家人至今没能等来案件实质性进展——朱令的宿舍两次失窃,她的洗漱用品和其他可能有关的证物全部丢失,而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无法给嫌疑人定罪。
2013年5月份,北京警方曾回应该案称,因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接报后经过侦查发现,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如今,斯人已逝,朱令父母也已耄耋之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无疑是将最后的希望也给熄灭了。
苍天不仁,何时还朱令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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