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夜郎古酒业和必胜客郎酒之间的商标争议。一审判决让夜郎古酒业面临高达1.96亿元的巨额赔偿,原因为何,郎酒主张真的合理吗?

我们来看看原告郎酒公司的主张。郎酒公司认为,“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白酒产品上,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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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酒与郎酒的商标和产品看起来区别也很大)

对此,夜郎古酒业当然不服,在夜郎古酒业看来,商标是否混淆应当以整体比较和消费者认知作为标准,“夜郎古酒”与“郎”或者“郎酒”,从字数、读音、外形和内涵上看,均完全不同。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指出,“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他以“西门子”和“西门庆”为例指出,在商标近似判断场景中,当两种标识都属于显著的固定性表达,分别传达迥然不同的区别性信息而区别开来,不因文字的部分重合而当然简单地认定构成近似

他还认为,商标近似的判断太魔幻,有时候或许可以上下其手任性打扮。所谓的完整包含、突出某字云云,看起来有些费解。驰名商标曾经异化过,现在商标权有时或许正在被异化,在异化的路上。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孔祥俊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他的看法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业界对此案件的重要、代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