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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涉案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其已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

阿某于2021年5月与某合作社签订畜牧养殖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之后某合作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能给阿某返还财产和红利。2024年9月,阿某胞弟克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代理阿某立案,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阿某立案之前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阿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2024年9月24日,岳普湖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委托合同的效力、继承人的诉讼参与。

克某所持的委托书是否发生委托效力,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及于何时。虽然原告阿某胞弟持有委托其代理起诉的委托书,但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并非永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案中,阿某的去世之日应是委托合同的终止之日,故其胞弟所持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自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阿某死亡之日止。因此,阿某胞弟无权于9月4日代理阿某起诉立案。

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法官应否追加被继承人参与诉讼。继承人的诉讼参与问题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法官不应追加继承人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死亡问题:诉讼中,本案原告的死亡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诉讼前,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律关于追加继承人的规定。

那么,债权人去世了,就不能追债了吗?当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债权人死亡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债权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务属于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该案中,阿某的继承人,只要有借条等证据,就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如果债务人拒还或双方协商不成,阿某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偿,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应得的款项。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