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发挥执法典型的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5月7日,方松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月11日,中山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月19日,广富林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标志,其店内服务人员未在顾客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月20日,九亭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无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16日,经开区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17日,永丰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经营场所内无工作人员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和取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推广“半份菜”“小份菜”,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引领节约新风尚。
供稿:区市场监管局工作站
编辑: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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