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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相关要求,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鼓励全市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加快推动体育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运会、世锦赛、世智会、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智会中获得名次的金华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智会获得名次的金华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等各类赛事破纪录的金华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四)输送至浙江省省队贡献加计金牌的金华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奥运项目奖励办法和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25万元、0.15万元奖励。

对参加上述国家级别(含)以上赛事获得相应名次的集体项目,个人的奖励资金按照该名次的奖励标准发放;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4.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200元。带训教练员(组)、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

其中二人以上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一枚奖牌奖励额的30%奖励,带训教练员(组)按一枚奖牌奖励额的70%奖励。

5.在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每人按1枚金牌奖励额的30%奖励,第七、第八名的每人按1枚银牌奖励额的30%奖励。第一至第四名带训教练员(组)按实际获得金牌奖励额的70%奖励,第五、第六名按1枚金牌奖励额的70%,第七、第八名按1枚银牌奖励额的70%奖励。

(二)非奥运项目奖励办法和标准。

金华运动员在非奥项目比赛获奖,原则上按照奥运项目标准的50%执行。

1.在世运会、世智会、非奥项目世锦赛以及亚运会、全运会非奥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9万元、0.75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2.在全智会、非奥项目亚锦赛以及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25万元、0.075万元奖励。

对参加上述国家级别(含)以上赛事获得相应名次的集体项目,个人的奖励资金按照该名次的奖励标准发放;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3.在省运会非奥项目、省体育大会、省智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100元。带训教练员(组)、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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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动员破纪录及输送奖励

(一)金华运动员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万元,破世锦赛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亚锦赛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原带训教练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金华运动员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带训教练员奖励1000元;破金华市最高纪录奖励500元,带训教练员奖励5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二)凡输送运动员到浙江省省队,成为试训、正式队员并获得省运会加计金牌奖励的,运动员奖励标准为奥运项目每枚金牌2万元,非奥项目每枚金牌1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程序

每年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奖励监督

申报和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组织)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须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在奖补资金申报、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发放奖励,已发放奖励的市体育局负责予以追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9〕5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全市。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额外奖励政策。

(三)本办法中所称金华运动员是指代表金华市在浙江省注册,代表金华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金华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