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体育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为确保奖励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调动我市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备战、参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体育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草拟了《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至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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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运动员、教练员及为运动员提供综合保障工作人员的政府性奖励范围和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运动员政府性奖励

(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照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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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运会集体项目中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集体项目中的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均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团体(组)项目(2人及以上),在比赛中上场一次(轮)及以上的运动员视为主力运动员,主力运动员按照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四)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按照奥运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六)对于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竞技项目体育比赛蝉联冠军的运动员,按照相应标准发放运动员金牌蝉联奖

教练员政府性奖励

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

(一)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

我市参加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培训成绩奖励标准:

  • 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4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7份计发。

  • 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份计发。

教练员不享受运动员金牌蝉联奖。

(二)全运会群众赛事

我市参加全运会群众赛事的运动员,其教练组(含有功人员)培训成绩奖励标准为所培养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其中单项的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2份计发;集体项目教练组(含有功人员)按奖励标准的3份计发。

(三)代表国家参赛

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奖励标准:

  • 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

  • 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份计发;

  • 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3份计发;

  • 其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向国家队培养多名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其奖励金额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累加计算。

有功人员奖励

竞技体育比赛有功人员奖励,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30%的标准安排,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的各级输送教练员、陪练和为运动员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工作人员本单位确定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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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瑞

来源 | 天津市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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