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促销全场大降价、免费送礼品…”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不是经常看到商家为销售产品,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而群众基于获取免费礼品的心态盲目参加活动,导致在活动过程中受伤。对此,活动参与者应对自身行为有所考量,商家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电动车商刘某欲趁十一假期期间促销产品,在一家超市门前广场搭建舞台进行促销演出。为向现场观众宣传电动车的质量好、钢材厚,刘某提出若有人可将电动车托举便赠送精美礼品一份,人群中的陈某闻言报名上台进行托举,不料陈某在托举电动车过程中摔倒在地,造成腰部受伤,刘某当场报警并将陈某送至医院。入院当天,刘某与陈某协商签订《私了协议书》,由刘某一次性赔偿陈某2300元。
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腰椎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的陈某认为当初和刘某签订的《私了协议书》有失公平,刘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超市对于活动场地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故,陈某将刘某及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刘某签订的《私了协议书》,并要求刘某及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刘某抗辩:其在当天的销售活动中,明确强调若身体不好的人员不宜参加该活动,其也未指定让陈某参与,而系陈某主动报名参加;在陈某入院后,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书》中已载明,在其支付医疗费、赔偿金2300元后,陈某保证不再就此事向其提出任何要求和追究,以后陈某出现的问题也与其无关,事情应当了结了。
超市经营者抗辩:当日的活动场地不归超市所有,超市不是案涉场地的管理者,与刘某也未成立相关的法律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陈某是否拥有《私了协议书》的撤销权;2.刘某及超市是否应对陈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有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陈某在受伤当天并不知晓其身体会构成伤残,故而同意签订私了协议,后经诊断发现伤情严重,先后花费治疗费用35000余元,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陈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此,陈某在签署案涉私了协议前,对其自身的伤情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有失公平,陈某有权要求撤销该协议。
刘某在开展电动车促销活动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更未对活动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陈某因参与活动遭受损伤的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参与这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未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充分考量,且在活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身体受伤,对损害的后果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陈某主张超市对于活动场地负有管理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55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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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