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磨黑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让受害者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受害者家属李某给法庭送去了印有“公正司法、公道人心”字样的锦旗,向法官表达感谢。

2022年12月21日,朱某驾驶轻型货车沿镇曲线从镇沅县往宁洱县方向行驶时,因未规范驾驶,致使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鲍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鲍某及车上一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鲍某无责任。事发后,鲍某被送至医院先后住院治疗13次,共住院194天。

今年4月2日,经鉴定,鲍某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鲍某之妻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鲍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包括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1032.951元。

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在得知被告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时,向被告释明其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向鲍某支付了81000元,保险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已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款。原告则认为,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远不够补偿鲍某及其家人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及时立案。

在庭审阶段,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明法律对于原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并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鲍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9692.31元,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417150.021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朱某也积极与原告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陈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