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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潜山市人民法院对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吴国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施工、验收、结算及资金拨付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伙同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13万余元;被告人吴国华在明知工程项目未按照设计施工、实际施工工程量少于设计工程量的情况下,同意竣工验收,且未认真审核结算审核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国华作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国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国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潜山市纪委监委)

日前,太湖县监委对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原副局(庭)长、一级法官程文格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程文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对书面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且私自留存申请材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执行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程文格严重违反公职人员廉洁要求、工作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太湖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太湖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太湖县监委)

信息来源:精彩安庆综合安庆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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