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邓浩然因为自己和妻子刘某长期患病难以自理,就产生杀死妻子后自杀的念头。2023年8月,邓浩然雇车从敬老院把刘某接回家中。两人一起吃完午饭后,邓浩然想到两人身体难以自理、生活艰难,萌生了杀死妻子刘某然后自己自杀的念头,于是就拿起家中的锤子击打刘某头部,然后又将刘某拉到客厅的躺椅上,在厨房拿出菜刀,用菜刀连续砍杀刘某脖子。确认刘某死亡后,邓浩然服用安眠药自杀。邻居发现不对劲后向警察报案。(来源12309检察网)
人间的悲剧有很多种,每一种悲剧都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但是,一旦熬过去,世界就会很美好。若是熬不过去,世界将是一片黑暗。邓浩然做出和妻子一起赴死的决定必然是经历过挣扎的,长期患病、身体无法自理,看似一起赴死是对双方的解脱,实际不仅是不负责的表现,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的情况较为特殊,邓浩然本身是想自杀的,但没有成功,在杀害妻子后被邻居救了过来。如果邓浩然自杀成功,法律也不会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很好理解,人都死了,也没必要再进行处罚,因为死亡是最大的惩罚。
问题就在于邓浩然没有死亡,此时,有人就会提出疑问,检察院此时会如何处理,是否还会认为邓浩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岂不是正好遂了他的愿望吗?
这时就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而非仅仅对行为主体的惩罚了。刑法具有惩罚性、教育性、宣传性,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是要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去违法犯罪。出于这种目的,法律必然还是认定邓浩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邓浩然以杀害妻子刘某的故意,实施了使用锤子、菜刀杀害妻子的行为,导致妻子死亡的结果。已经满足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必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对其怎么量刑,则是法官应当综合考量的结果。会不会考虑到邓浩然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因为双方身体条件无法生存而产生,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无论法官最终如何量刑,都不会意外。
这件事情给我们的教育意义不应仅仅是如何处理邓浩然,更多的是应当对像邓浩然这种群体的救助,形成社会对此类群体的关心和爱护,不要让他们在绝望和无助中生存,这才是法律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