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的《 》,没多久,家属就告诉我,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分局的李志强队长打电话让薛某老公去取回手机。看来,办案民警是知道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实是不对的,只是没有外部压力而已。那如果没有舆论影响,他会主动归还吗?后台有的读者认为他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可以报案,也有的读者认为是侵占罪,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至于薛某被检察院不批捕后,办案民警没有立即释放她,而是多关了三天,才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有读者认为构成了非法拘禁,有读者认为构成了滥用职权。我找到一个类似案例,哈尔滨市松北分局的几位办案民警在接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没有立即执行,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系多次作案”为由对嫌疑人延长拘留至30日(实际超期羁押24天),五名民警均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上面这份判决书中,没有对被扣押的薛某的代步车作出处理,因为当初根本没有扣押清单。薛某的车是2023年1月6日下午被李志强队长叫的拖车给拖走的,而且他还让薛某丈夫支付了800元的拖车费。车子被扣一年半多,估计也坏了,现在办案人员不主动归还,让薛某丈夫自己叫车把代步再拖回去,说可以免交停车费。真是好(liu)人(mang)呐!
为什么薛某的车会被扣?这逻辑说起来就很奇怪。办案民警怀疑薛某买了汽油放火的,但薛某买汽油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火花塞坏了,修了车,然后买了汽油让师傅直接加到车里了。从付款记录看,2020年3月28日付汽油款50元,三分钟后又付3元,因为加满时多了3元油费,说明这53元是直接加到车里了,怎么可能四个月后成为纵火的助燃剂呢?
我在辩护过程中提出,既然指控薛某用购买的散装汽油引燃,那就要对现场残留的汽油与其购买的散装汽油成分进行同一性鉴定,才能确定指控事实,否则只是一个巧合。 薛某购买汽油的三交恒通加油站是个体民营加油站,2020年卖的是国6的92号和95号汽油。那火灾现场的汽油从何而来,是乙醇汽油,还是普通汽油?抑或乙醇汽油和普通汽油混合的汽油,混合的比例是多少?现场发现的汽油残留物与三交恒通加油站卖的汽油成分完全一致吗?车都扣了,鉴定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何不做?
2023年1月6日扣的车,1月8日已经请技术人员对车做了检查,一无所获。那么至此,扣押车的目的已经实现了,应该归还车辆才对,因为车辆不是作案工具也不是非法所得,根本就没有长期扣押车的法定理由。何况,卷宗中没有关于车的扣押清单,就连拖车费都是薛某家属支付的。如今莫名其妙放了快两年,让薛某家属自己拖回去,不是纯欺负人吗?
办案民警为何如此抗拒执行无罪判决?就连扣押的手机和车辆,这些本该早就归还的东西,都一直怠于执行,说明他们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想逃避追责。把一个无辜的人羁押在看守所两年,最后无罪了,除了一审法院的责任外,侦查人员不该追责吗?公诉人员不该追责吗?明明知道证据不足,对蒙冤者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非法监听,各种程序违法都没有责任吗?
我从事刑辩二十年,收获了大约三十个无罪判决(包括不起诉或撤案),却几乎没有看到被追责的办案人员。当年杨松发被刑讯逼供,判死缓,申诉成功改判无罪后,无一人被处理。唐某文被羁押四年,一审判无罪,从经侦到公诉,无人被追责。薛某二审判无罪,办案人员不仅没有被追责,现在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各种刁难当事人。
那你们认为,办案民警李志强等人,应该被追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