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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本应

真诚悔罪,接受惩罚

却通过“假死”的方式

逍遥法外9年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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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

迪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

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取保候审期间

迪某的亲属委托阿某和艾某

帮她制造虚假的死亡证明

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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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阿某通过非正当手段

拿到迪某的死亡证明

艾某据此为迪某注销户籍

就这样

迪某成了“死人”

9年后

迪某在昆明市落网

因犯运输毒品罪

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在迪某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参与伪造证明

和帮助迪某注销户籍的

阿某和艾某

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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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

经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楚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阿某有期徒刑3年

判处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重庆禁毒提醒

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办理户籍注销

也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

应基于真实死亡情况办理

切勿因一己私利或错误的“义气”

而公然造假,以身试法!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