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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往看守所。”这句匪夷所思的话,出自一名被执行“指居”的嫌犯之口。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而“指居”则是监视居住制度的一类特殊形式。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改时,首次将监视居住的“住处”分为了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次修改时,对于“指居”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8年,为与监察法衔接,刑事诉讼法修改删除了该项制度部分内容。至此,适用“指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而需要监视居住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制度设立十数年以来对办案机关展开侦查和询问确实起到了很好作用,但也因频繁被滥用引发各种批评。

据南方周末今年7月报道,34岁的暴钦瑞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指居”,期间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暴钦瑞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与他生前遭受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

事实上,近年来嫌疑人“指居”期间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在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一犯罪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包括遭受殴打及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最后,针对刑讯逼供,该案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居”本是强制力大于取保候审,又弱于拘留、逮捕的一项半羁押措施。但实践中,已异化为一种比羁押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指居”执行过程中缺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亦有律师提及,“指居”制度让办案机关长时间羁押管理犯罪嫌疑人,不可避免地导致办案机关以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方式非法取证,以致“指居”人员死亡案例频发。

“指居”是存是废?各方争论不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在上海法治报撰文指出,鉴于“指居”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予以废除,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和适用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指居制度废除的可能性不大,客观上这项制度仍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有些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确没有固定住所,也没钱租房,只能适用指居。当然,要严格规定是否有住所的情况,当嫌犯能在办案地租房时,应适用一般的监视居住。

他认为,应参照一般的监视居住,对指居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也就是说,在嫌犯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嫌疑人有多大的自由度,指居期间,也应该有多大的自由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支持对指居进行法律修正:指居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应厘清两者的差别。

他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允许被指居者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严厉一些的,不能离开指定居所。比较宽松一些的,可以出门工作、购物,“对于合理的暂离指定居所的请求,如果执行机关拒绝,应当明示理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赵荔则认为,“指居”制度应该直接废除,而不是改革完善,“已经没有更好的方式能把它改好了,只要留着这项制度,还是会被其他人找到其他一些借口滥用。”

他强调,并不是要把监视居住制度废除,一些怀孕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不具备逮捕条件,都可以在家里监视居住,但是“指居”一定要废除,“监视居住制度不能再分为在家里还是在指定居所,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符合逮捕条件的应该直接逮捕,不符合的就应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与逮捕已经完全可以囊括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