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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是众多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几类纠纷之一,越贴近生活有些时候就越难处理。因为这类案件在法律之中,往往还包含了复杂的情感关系。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更应当认真对待,多方注意,分阶段、有条理地推进案件,不错过任何一个关键时机,从而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抚养权、子女意愿、未成年人权益

01【基本案情】

当事人与丈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满8周岁),双方因家庭琐事情感不合,长期缺乏有效沟通、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恢复,婚姻已名存实亡,当事人遂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判决分割财产,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审案件判决结果对其十分不利,于是当事人委托我所陈思奇律师作为二审程序的代理律师。

02【办理过程】

陈思奇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刻投入案件。通过与当事人积极全面的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构建逻辑框架。同时,陈律师着重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女性视角出发,为当事人提供细致关怀。她与心理专业人士紧密合作,多次为当事人提供情绪疏导与心理支持,帮助其纾解负面情绪。

双向互动的增加,不仅为陈律师提供了直接的案件信息,更为当事人在法律和情感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平复心情,建立自信,更好地面对未来生活,同时也为后续的案件辩护和协商策略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证据搜集与整理的关键环节,陈律师及其团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有力证据,寻找多种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和财产信息,指导当事人整理提供聊天记录、支出单据、录音等关键证据。经过耐心梳理,这些证据最终呈现为一份详尽的,长达百余页的证据手册,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实际支撑。

面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的强烈愿望,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和亲子关系上的情感付出,陈律师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展现出高度的同理心和卓越的沟通能力。她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表达当事人的实际困境和调解意愿。

通过前期不懈的坚持与努力,在庭审阶段,陈律师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代理意见最终被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二审这一重大结果的变更,不仅是对陈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全面精细关怀和人性化法律服务理念的最好证明,为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实质性的支持和希望。

03【律师观点】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核心观点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特别是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其个人意愿通常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考量因素。

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在于展现当事人作为孩子抚养者的收入、能力和优势。通过这些证据,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其有能力提供一个充满关爱、鼓励和良好陪伴的成长环境,以及孩子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稳定的情感联系和生活模式。

在本案中,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比如当事人与孩子一起生活的影像资料、当事人的收入、抚养孩子的开支流水,以及男方在家庭教育上不适当的行为等多方面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一审庭审过程中,由于男方在询问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提供了孩子关于离婚后生活选择的意见。于是,在二审准备期间,本着保护孩子隐私与身心健康的原则,为了探明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在合适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次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达了更愿意与母亲生活的想法。这对当事人争取抚养权提供了充分的必要性。

另外,从情感角度出发,陈律师多次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对孩子的情感之重,且生产和抚养孩子极为不易,孩子长期和当事人一起生活等事实因素。且本案中,当事人为抚养孩子长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也对争取抚养权有非常强烈的意愿。因此,二审法院在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对涉案未成年人意见表现出最大的尊重。

离婚案件中,当抚养权存在争议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重要考量原则。首先,物质条件是重要的审查点,法院会评估父母双方是否有能力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确保孩子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其次,精神层面的考量同样不可忽视,法官会关注父母对孩子的情感支持和陪伴孩子的时间,以及他们对孩子成长的引导和教育能力。

因此,倘若父母双方都想要争取抚养权时,应全面评估双方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对孩子的影响,以及他们各自对孩子成长的贡献,从而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

【畅森律师提醒您】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当婚姻走到尽头濒临破裂时,孩子作为唯一的纽带,是维护家庭成员关系的连接,也应当是父母关注的对象。尽管婚姻关系解除,但父母与子女的联系却不能因此斩断。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当中,更应当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关注孩子的意愿和想法,不要让婚姻的裂痕成为他们人生的伤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