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消息,夜郎古酒业与郎酒集团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夜郎古酒业称,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夜郎古酒业称,“夜郎古”是夜郎古酒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夜郎古”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亦是夜郎古酒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第4991740号商标。此后,夜郎古酒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郎酒公司曾针对其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此案一审判决后,夜郎古酒业迅速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声明中指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其“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判决不影响其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酒水作为消费品,迭代速度较快,在这一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有仿冒产品出现,将会大大影响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从而使全国化步伐受阻。
酒类产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本身差异化程度较小,同质化竞争较严重,审美又高度一致。因此企业为了迎合市场,往往会有意无意向主流审美靠拢,这是营销的一种方式,但这也导致侵权行为管理困难重重。
在白酒这个历史悠久且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品牌与商标的保护一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价值。酒企注册商标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金字招牌,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可以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白酒行业的经营安全。
来源 | 红星新闻 环球网财经 经济观察报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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