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因借款合同纠纷,法院欲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请求停止执行,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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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法院就何某诉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程某偿还何某借款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准备进行拍卖。程某之妻刘某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在程某与其婚内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刘某作为共有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程某名下,被执行并无不当,且即便刘某是该房屋共有权人,对于共有财产法院也可以执行,于是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刘某的执行异议请求。刘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庭审中,刘某提交其与程某的结婚证明等材料,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是在刘某与程某婚内购买,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如最终法院判决不停止执行,则请求确认刘某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何某不同意为刘某保留50%的房产份额,其认为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系刘某与程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程某个人名下,在刘某与程某未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单方所有的情况下,应属于刘某与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应当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但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仍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是商品房,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因此不能排除对整体房屋的执行,但刘某有权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拍卖款或变卖款中属于刘某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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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4、法官说法

根据前述《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及时通知共有权人。通知共有权人的目的在于敦促共有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确定共有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权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有财产,但分割协议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才会认定分割协议有效,从而按照分割协议执行相应部分的共有财产。如果共有权人或债权人对被执行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以明确财产权属,确定共有份额。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共有权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拖延执行程序时,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也即代替共有权人行使该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析产诉讼期间,将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