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河南信阳市实验高级中学被曝多名学生会干部受贿引关注。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媒体报道,据知情人透露,学生会干部在没收学生手机后,私下向学生收取每台300元的费用以归还手机,并不上报给老师。该校学生向记者表示,学生会干部以查违纪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贿赂, “这个时候你不给他交钱,他就给你处分,给你申报老师。”

11日,记者联系涉事学校和教体局,均表示正在对此事进行核查,警方也已介入调查。11日下午,该校发布情况通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信阳实验高中、新黄河、泉州晚报

学生会成员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以上的案例,在法律圈产生了学生会成员的受贿索贿行为,究竟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敲诈勒索之间的法律定性的热议。

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3]167号)中规定,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学生会的设立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相关的教育管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服务同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

据此,有观点认为,学生会成员是否算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职责。

对于学生会成员而言,如果他们的职责主要涉及代表学校进行管理、组织活动等,这些活动通常被视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因此,如果他们在这些活动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他们可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学生会成员的职责仅限于学术、文化或学生服务等方面,而不包括公务活动,那么他们通常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认为学生会成员管理学生活动属于代表学校履行组织管理职责而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上述的受贿行为,则是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则属于纪检部门管理;

如果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新的管辖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破。如果案件涉及公职人员,纪委和检察院也会参与调查。至于认为构成敲诈勒索,则是归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