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新阶段。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此次立法聚焦回应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哪些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明确了学前教育性质定位,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在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学前教育研究室副主任潘琼看来,《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鼓励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释放出进一步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的积极信号。“在当前人口发展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作为最前端的教育公共服务,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公益普惠的定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将服务对象从三周岁逐步向下延伸,对适龄幼儿家庭以及即将迈入这一阶段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利好。在法律保障下,家庭育儿的经济压力有望进一步缓解,家庭的托育需求也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潘琼说。
《学前教育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纠正幼儿园“小学化”】
《学前教育法》第二章“学前儿童”中,对学前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包含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入园、照顾有特殊需求儿童、保护儿童隐私等多个方面。同时,也明确儿童权益保护并不仅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要求,政府、幼儿园、家庭、社会相关机构都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对实现幼有善育、推进全域建设儿童友好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
“《学前教育法》再次强调了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的实施,必须坚持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强调关注学前儿童的生活经验,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等情形作为禁止条目将受到相应处罚。”潘琼说,学前教育有别于其他阶段的上述特点是由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决定的,这一价值导向和原则的再次明确,对进一步推动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保教理念,真正实现学前教育为儿童终身发展奠基,具有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法》还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入园保障问题,体现了教育的全纳性。”中福会托儿所所长、特级园长方玥说。
《学前教育法》中还提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在静安区安庆幼儿园特级园长温剑青看来,这是教育大资源观的体现,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坚守幼儿园教职工职业底线】
《学前教育法》还要求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等权益,同时也对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职业道德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等,这些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保教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呵护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学前教育法》还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温剑青认为,幼教在承担专业职责的同时,更需要社会的尊重,以此激发教师更大的自我职责认同和专业热忱。
此外,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虐待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方玥说,在安全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对教职工更明确地提出了红线、底线,不仅要求教职员工提高职业操守,更从法律层面确保儿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