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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花钱托人事未办成 能否要求退款

难追的“人情费”

有句话叫“花钱好办事”,现实生活里,不少人遇到麻烦的时候,热衷于花钱托关系或者是托关系花钱。钱花了,事成了,自然是各生欢喜,但是要是钱花了,事没办成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当初花的那个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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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孙女士的孩子去年适逢小升初,她最大的愿望是,孩子能够进入市区的某某路中学学习。

孙女士:

一个母亲就想让孩子得到更好的东西,听说某校的教学比较好一些,我就想能不能把我的孩子托举的高一些。

然而,孙女士家并不属于某某路中学的施教区,按照相关政策,孩子不能办理入学。孙女士四处托人,几番周折,找到了陈先生。陈先生满口答应,说他的朋友吴某可以办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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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

他说四万三帮你孩子的事情安排好,如果安排不好,我们把这个钱退给你。

为了孩子,孙女士迅速按照陈先生要求,向名为吴某的账户支付了43000元的费用。临近开学,她接到消息,孩子入学的事情有了眉目,但仍需要另外缴纳一笔6万元的择校费。

孙女士:

一个孩子上学,已经花了4万多了,还要再交6万,这确实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了,那这样子我就不上了,你把钱退给我吧。

随后,孙女士找到了陈先生,要退这个钱。没想到却遭到了陈先生拒绝。陈先生说,这个事儿他也是托人给办的,钱也不是他收的,所以没法退。孙女士一怒之下就报了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孙女士要回了18000元,但剩余的25000元却迟迟没有下落。今年8月,孙女士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先生退还剩余的25000元。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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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现在开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024年8月23日,孙女士与陈先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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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孙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陈先生曾承诺收取孙女士43000费用后,可解决孩子到某某路中学上学问题,如孩子未能入学,将全额退还有关款项。陈先生理应兑现承诺,归还所有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判定被告返还原告2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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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在请托事项中,陈先生仅是介绍人,实际操作和收款人是案外人吴某,陈先生未从中受益。此外,孙女士在公安机关收到的18000元也不是陈先生退还,陈先生未收取孙女士任何款项,也没有退还孙女士任何款项。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小孩入学手续,违反了公序良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发表?

孙女士:

我一开始确实不知道,孩子上学,想给他找一个好一点的学校,这个行为不好,但是不能成为他不退还我钱的理由。如果他知道这个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他为何当初要想我索要43000元,帮我办这件事儿呢?

随后,原告孙女士一方当庭出示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陈先生曾承诺孙女士支付43000元即可完成孩子转学事情,如果办不成可以退回。

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发送的收款码系实际操作人吴某的收款码,该笔款项实际受益者系吴某。

而被告陈先生一方也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陈先生与案外人吴某针对孩子上学事情进行转达的过程,由吴某发送支付宝凭证,由被告发送给原告的过程,证明本案的事实操作和收款人是吴某,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原告并无法核实被告与吴某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且原告的所有交流都是和本案被告联系,原告并不认识案外人吴某。本案款项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指示交付的,至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和交易,原告并不知悉,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不在交易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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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公安机关退还的18000元,是由谁出的?

被告:

我不是很清楚,我就去过一次。

审判长:

原告子女是否符合某某路初中上学条件?

原告:

不符合,不在施教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请托事项并不违法,既然所请托事项未完成,应按照被告所承诺的返还4300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本人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孩子不在施教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益,扰乱了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政策,被告认为还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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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孙女士向被告陈先生给付43000元目的系请托上学,意图通过“找关系请托办事”规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规定,可以确认系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通过托人情、找关系,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系原告孙女士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要求返还给付款项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不当得利债务返还请求权纠纷,也非民事法律应予调整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请求返还案涉剩余25000元款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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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法院法官 蒿泽群:

子女入学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办理,而不是违反规则“走捷径”,否则可能“事财”两空,也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引导。对于本案中可能涉及违纪违法情况的线索,我们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请托办理像本案中这样的事项会存在哪些风险呢?让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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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大惠:

如果请托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请托人来说,既可能损失钱财,又可能被牵连进违法违规事件中;对于受托人或介绍人来说,请托的事项办了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如果明知办不成或不打算办而收钱,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宿迁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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