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简述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赵文轩、赵启铭、赵达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D 号房屋(D 号房屋)。其事实和理由为:赵贤德(2006 年死亡)与刘洁英(2007 年死亡)是夫妻,二人育有被告赵振宇及三位原告。2021 年 6 月 17 日,原告通过公证处卷宗首次看到公证书。原告认为公证书内容和接谈笔录内容不真实,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由于赵贤德、刘洁英不识字,但公证的两份遗嘱字迹整齐、工整且字体一致,显然不是二老所写。这两份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合法形式,同时严重违反了《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证人员应履行的审查义务和工作流程。
2021 年 7 月 22 日,原告向北京市某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但 2021 年 8 月 18 日公证处以复查申请期限自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为由,不予复查。原告认为公证书所公证的遗嘱并非赵贤德与刘洁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证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振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指出,原告主张的房产已通过公证遗嘱由自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无权要求继承。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继承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2021 年才提起诉讼,已超时效。而且自父母去世至 2021 年,原告从未对遗产继承分割提出异议,这表明他们对被告继承房屋是明知的,虽赵振宇称 2008 年曾通知过原告继承一事,但并无证据。
第三人惠兰与被告赵振宇意见一致。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家庭关系与房屋情况
赵贤德与刘洁英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振宇、次子赵达宇、长女赵文轩、次女赵启铭,惠兰是赵振宇的妻子。赵贤德于2006 年 3 月 1 日死亡,刘洁英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死亡。D 号房屋是赵贤德 1993 年从某单位购买的原公有住宅。
2. 公证与房屋过户情况
1999 年 11 月 17 日,赵贤德与刘洁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遗嘱表明二人去世后,D 号房屋由长子赵振宇继承。赵贤德与刘洁英去世后,2008 年 7 月 23 日赵振宇前往某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8 年 8 月 15 日,赵振宇办理 D 号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将房屋过户至妻子惠兰名下。赵贤德、刘洁英未立其他遗嘱。
3. 复查申请情况
三原告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复查决定书,指出赵贤德、刘洁英办理公证遗嘱时在公证处起草的遗嘱上盖章、捺指印,同时认为三原告复查申请期限已超二十年,超过复查时效,故不予复查。
4.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公证书》程序严重违法,遗嘱非赵贤德与刘洁英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1990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 52 条规定,遗嘱公证一般需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特殊情况一名公证员办理时需有一名见证人在场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赵贤德和刘洁英的两份遗嘱仅有签名章和手印,若为公证员代书,应在笔录中说明且代书人、见证人应签名,但公证卷宗未体现,故认为遗嘱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时应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并审查真实性、合法性。赵贤德、刘洁英不识字,公证人员应能发现,但卷宗未记录遗嘱是否为本人所写或代书人信息。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 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时应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但公证卷宗中的接谈笔录未按此规定向赵贤德、刘洁英讲明相关内容,所以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形式不合法、公证程序违法,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赵振宇和第三人惠兰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无异议。
(四)裁判结果
驳回赵达宇、赵文轩、赵启铭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形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判断,重点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多项关于公证程序违法导致遗嘱无效的理由。然而,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公证档案中的接谈笔录显示公证员为两人,且笔录中有赵贤德和刘洁英关于“写好了两份”的陈述,遗嘱和接谈笔录也都有二人的人名章和捺印。虽然原告指出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代书情况未记录、对遗嘱真实性审查不足、未向遗嘱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等,但这些情况在现行法律对于公证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指向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这些问题,并不能直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问题对案件的影响
被告提出了继承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继承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赵贤德(2006 年死亡)、刘洁英(2007 年死亡)去世至 2021 年原告提起诉讼,时间跨度较长。尽管原告是在看到公证书后才提出异议,但长时间未对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影响。不过,本案裁判结果主要还是基于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问题未成为判决的核心依据。
三、律师办案心得
(一)对公证遗嘱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
在处理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必须对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有深入且精准的理解。从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形式要件到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等方面,都要详细掌握。本案中,原告虽然指出了公证程序中的一些瑕疵,但由于这些瑕疵未触及公证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核心内容,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影响案件策略。
(二)证据审查与运用的技巧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对于公证遗嘱相关的案件,不仅要审查遗嘱本身,还要对整个公证过程产生的证据,如公证档案、接谈笔录等进行细致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据公证档案中的内容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这表明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善于从现有的证据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同时也要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进行预判和应对。对于证据中存在的模糊或争议点,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解读和论证。
(三)考虑多种法律因素对案件的综合影响
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因素,除了遗嘱的效力问题,还可能包括诉讼时效、物权变动等。在本案中,诉讼时效问题虽未成为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但也在案件中有所涉及。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法律问题,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制定综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例如,在分析遗嘱效力的同时,也要关注时间因素对当事人权利的潜在影响,避免因忽视其他法律因素而导致案件出现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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