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福国
刘春玲,今年57岁,退休前系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中心校教师。
29年前,1995年6月16日,刘春玲在讲公开课途中被三轮车撞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9年来,她一直为自己工伤待遇奔波,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被驳回,后经哈尔滨市中院发回重审29年前工伤案子终于胜诉。
刘春玲多年奔波、努力有了正义判决结果,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人格和尊然也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九九五年,刘春玲上班路上被三轮车撞伤
刘春玲,1983年8月起在五常市八家子中心学校任民办教师,2000年7月1日转为公办教师。
1995年6月16日,刘春玲在从五常市八家子乡闫乡村去乡中心学校讲公开课途中,被案外人刘君臣驾驶的三轮车撞伤,伤后到五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无名指、小指外伤缺失三节半,左桡骨、左腓骨骨折,共住院治疗129天。
1995年8月21日,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对刘春玲的伤情及医疗终结时间作出(95)五公法鉴字第802号鉴定书,查体: 1.右手无名指缺失二节、小指缺失一节半,指关节强直;2.左桡骨骨折、左腓骨骨折。诊断:1.右手无名指、小指外伤缺失三节半;2.左桡骨、左腓骨骨折。结论:1.刘春玲为九级伤残; 2.医疗终结时间为六个半月(从受伤之日算起)。
2008年4月,刘春玲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上签字,确定刘春玲为九级伤残,人事部门审批意见为:根据黑人联字(94)11号文件精神,符合第14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比照因公待遇。
2013年1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八家子中心学校向五常市人事局报送《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报表》,申请刘春玲工伤待遇,但均未得到批准。
2014年5月15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被鉴定人刘春玲为伤残九级。
2014年5月26日,八家子中心学校填报刘春玲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向社保机构报送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未果。
2021年6月,刘春玲带着伤痛和遗憾办理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37年。
因工受伤学校因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解决
2003年国家实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发生工伤事故但未做工伤认定的事业单位职工,国家2005 年出台政策,按工伤条件予以认定。
2008 年4月,由五常市人事局牵头,五常市社会保障局对于刘春玲事业单位性质的职工工伤予以认定,下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刘春玲多次向学校要求解决工伤待遇问题,由于当时事业单位没有给职工入工伤保险的政策,学校也由于经济问题无力解决保险待遇问题,该待遇一直久拖未能解决。
2014年之后,刘春玲的工伤伤情几经恶化,曾到哈医大四院、哈医大二院、北京天坛普华医院住院治疗和康复治疗,支付的医疗费用均系刘春玲自己负担。
为解决刘春玲工伤问题学校多方寻求解决方案,但均因工伤费用如何支付以及经费来源本单位及教育局无法落实,一直没有解决。
为落实刘春玲工伤待遇,八家子中心学校及五常市教育局同意刘春玲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劳动仲裁认为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刘春玲请求
2023年4月6日,刘春玲要求五常市教育局及八家子中心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共计578,466元向五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上八家子中心学校表示:经调查了解受伤相关事项,学校也未支付过相当的赔偿,同意依法解决。
五常市教育局表示:掌握受伤事实,经过相关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并且有劳动能力鉴定,也愿意依法给予相关赔偿,积极化解矛盾,稳定教师队伍建设。
对于学校和教育局的态度让刘春玲稍有安慰,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自己多年的伤痛和委屈一个说法。
她自己认为事实清晰没有争议的案件一定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一定会给自己一个满意的裁决结果,可是,她期盼等来的却是一纸驳回裁决书。
2023年5月24日,五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五劳人仲字[2023]第 18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申请人在1995年6月上公开课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或职工在1年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人在事隔13年后的2008年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证据不予采信。申请人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五常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哈尔滨法院二审对一审撤销
刘春玲对劳动仲裁结果感到遗憾和失望:自己因工受伤学校和上级部门都知道,她没有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他们也知道,因为诉讼时效驳回自己申请这不是自己过错,她不应该为这个结果负责和买单。
这些年她因为讨要说法受到委屈和周围人不解不知流了多少眼泪,她就想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2023年9月11日,原告刘春玲诉被告五常市八家子乡中心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刘春玲人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多年教师生涯她以身作则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她忍受身体和心理双重打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多次获得社会和家长好评。
她表示不是万般无奈她不会选择与学校对薄公堂,她就是希望在自己人生最后岁月里不留下任何遗憾。
2023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3)黑0184民初 5405号},因原告刘春玲诉讼请求中工伤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不应受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驳回刘春玲的起诉。
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决又一次让刘春玲的希望化为泡影,她的人生跌入低谷,刘春玲不服,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刘春玲在爱人陈伟陪伴下正在北京治疗,这些年治疗、康复、打官司花了很多费用,他们已经没钱聘请律师只好请亲属代理出庭。
刘春玲、陈伟夫妇对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没有抱希望,他们听别人说:法院是一家,很少有上面法院纠正下面法院错误的。
正在刘春玲、陈伟夫妇对法院、对法律失去希望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给他们带来转机,让他们重新看到希望。
2024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3)黑01民终154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刘春玲诉请的工伤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刘春玲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3)黑0184民初54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
围绕案件四大焦点,审判长详细分析和认定
2024年4月18日,原告刘春玲诉被告五常市八家子乡中心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五常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6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审判长是,审判员周璇,人民陪审员王艳红。
法院两次开庭原告刘春玲和爱人陈伟出庭,被告八家子中心校负责人吕东光和代理律师何极出庭。
审判长窦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刘春玲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刘春玲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三、刘春玲未在法定时限内被认定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八家子中心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四、刘春玲提出的赔偿项目应否予以支持,如支持,标准如何计算。
庭上原被告就以上焦点问题分别阐述各方意见,合议庭对此进行了详细审理和询问。
2024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4)黑0814民初246号},就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关于刘春玲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法院认为刘春玲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情形,故刘春玲因此起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刘春玲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于2007年12月29日,本案工伤事实发生于该法颁布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适用该法律条款,故八家子中心学校抗辩刘春玲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刘春玲未在法定时限内被认定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八家子中心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八家子中心学校在1995年6月16日刘春玲因公受伤后,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刘春玲未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因此刘春玲未能享受到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应由八家子中心学校负担。
四、刘春玲提出的赔偿项目应否予以支持,如支持,标准如何计算问题。
1.关于刘春玲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32元(5548元/月X9个月),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刘春玲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36,062元(5548元/月 X6.5个月)。本院认为,刘春玲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3.关于刘春玲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900元(100元/天X129天),本院支持刘春玲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为2580元(20元/天X129天)。
关于刘春玲主张的安装假肢费、后续假肢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康复临时房租费、工伤医疗费、工伤复发后期治疗费、外购药费及住院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法鉴定费、理疗费、药物费;哈劳鉴伤残鉴定费;因工伤导致没进上高级职称损失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4年8月15日,经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五常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4)黑0814民初246号},判决如下:
一、五常市八家子乡中心学校支付刘春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30元、停工留薪工资36,06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80 元,合计88,5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刘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年旧案胜诉,法官人性光辉起了决定性作用
该案判决书下达之后原告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刘春玲二十九年维权终于有了结果。
该案判决在社会和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北京知法在线法律咨询中心执行主任高富强表示:
如果有人就十几二十几年前的案件向我咨询维权路径,大概率我会告诉对方息诉罢访,不要把时间与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没有意义的事情上,谁都知道,陈年旧案不好翻。
但是,这种偏见被一纸判决打破了,五常市刘春玲旷日持久维权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此案被哈尔滨市中院发回重审,学校答辩还是过了时效,不但过了一年仲裁时效,而且过了二十年最长的诉讼时效。
时效是硬杠杠,如果过了,法院确实对实体问题不进行审理。
五常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道:“《劳动争议仲裁法》颁布于2007年12月29日,本案工伤事实发生于该法颁布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适用该法律条款。”
高富强表示:如果五常市人民法院还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任何一个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在裁判说理中都能够自圆其说。
问题是一纸裁定把维权者挡在司法机关大门之外,矛盾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并不能解决刘春玲的实际问题,毕竟刘春玲因工受伤这个客观事实是存在的。
五常市人民法院把程序门槛障碍突破了,实体问题就好处理多了。
高富强表示:这个判决令人眼前一亮还有每一个证据都在判决书中予以列明,原告什么意见,被告什么意见,法院为什么采信,或者为什么不采信,均进行了评说。
法律界人士对五常市人民法院这个判决表示称赞,但并不是说其无可挑剔,该判决确实留有一些遗憾。
河南开封劳动领域研究者徐惠民表示,法院对被告当庭没有提供证据问题进行追究;另外,刘春玲主张假肢安装费、后续治疗费、外地就医费等,法院均悉数予以驳回。
现在刘春玲右大腿外侧肌肉离骨,左大腿软组织损伤 ,导致血液循环不畅通经常肿痛,一直是自己自费治疗。
徐惠民认为:像这种实际发生的费用,虽然刘春玲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事实上,也不可能履行相关手续),但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当予以酌定。
二十九年前陈年旧案,现在取得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结果与女教师刘春玲不断坚持不肯放弃有关,但不能否定司法审判人员内心深处闪耀着的人性光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作者简介:刘福国,中国新闻奖获得者,东北林业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