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
安康市首座35千伏撬装式移动变电站在石泉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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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康市首座35千伏撬装式移动变电站在石泉县饶峰镇投用。
据了解,35千伏撬装式移动变电站采用最新的户外布置技术,具有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运输便利、建设周期短等优点。这种变电站能够快速部署,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设备故障时,可以迅速替代常规变电站恢复供电,极大提升了应急响应能力。该变电站顺利投用,将进一步增强辖区电力线路互联互供能力,改善区域供电质量,有效缓解饶峰镇及石泉县西北部区域供电压力和转供负荷,为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企业扩能增产提供了更加可靠的电力支持。同时,也为后期分布式光伏电源的接入奠定了基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汉滨区2025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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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实事项目,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急需的民生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决定公开征集2025年区级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二、征集内容
主要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惠民、养老托育、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公共安全、乡村振兴、政务服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项目。
三、征集要求
1.建议项目应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急需的利益出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
2.建议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施条件,并契合全区发展规划和实际,能够当年实施完成或者取得阶段性成效。
3.建议项目应具有非营利性,受益面要广,尽可能涵盖较大的社会群体,项目落地后社会效益明显。
4.建议项目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受益面,个别单位或个人要求解决的问题一般不纳入。
5.建议项目可明确提出由某一职能部门实施或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联动实施,确保更好推进。
四、征集渠道
1.信件邮寄。填写《2025年汉滨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表》(纸质件)邮寄至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股。邮编:725000;地址:汉滨区老城办事处五星街38号;信封注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字样。
2.电子邮件。电子文档请投寄邮箱(971415125@qq.com)。
3.网络留言。请登录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nbin.gov.cn),进入“公众问答”栏目进行网上建言献策。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关于对石泉县池交公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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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期强降雨等因素影响,石泉县池(河)至交(通)公路局部路段路面出现破碎板、沉陷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近期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该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及路段
2024年11月4日8时至2024年11月17日18时,对池交公路0km-18km(池河镇力建村原皂素厂路口至后柳镇磨石沟村路口)实行交通管制;2024年11月18日8时至2024年11月30日18时,对池交公路18km-39km(后柳镇磨石沟村路口至喜河镇长顺村路口)实行交通管制。如遇恶劣天气及其他特殊情况,管制时间顺延。
二、管制措施
交通管制期间,禁止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
三、相关要求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可选择水路交通方式通行。途径管制路段的行人,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在施工现场围观逗留。因交通管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石泉县后柳镇人民政府
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国内综合
车主注意!电子行驶证明日起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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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今年7月1日,公安部推出实施公安交管8项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其中在北京、天津、苏州等60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目前已累计为5000多万名车主核发电子行驶证,取得良好效果。近日,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惠及面,公安部部署自11月4日至12月2日在全国分三批全面推广应用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资料,提升证件使用便捷度,更好便利群众办事出行。车主可以对照本地启用时间安排,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行驶证。
电子行驶证进一步强化交管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深化电子证照应用,为车主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
一是便利申领应用。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直接申领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式样全国统一,群众可以在办理车辆登记、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交管窗口业务时出示使用,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授权他人使用,便利委托他人代办业务。同时,可以拓展办理客货运输证照、保险理赔等应用场景。
二是实时动态更新。电子行驶证通过全国公安交管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动态显示机动车检验、抵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等状态,方便实时查询、实时出示、实时核验,便利在车辆抵押、二手车交易等场景使用。
三是安全有效可靠。电子行驶证通过全国公安交管电子证照资源库验证比对,采用数字签名防伪技术,有效防止篡改、伪造,保证电子行驶证真实有效,便于在二手车交易等场景采信应用,并采用动态二维码、数据脱敏、数据加密、实人认证等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纸质行驶证应当随车携带;电子行驶证主要应用于相关窗口业务办理。
为确保电子行驶证顺利推广应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专题部署推进,制定配套方案,组织升级系统,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细化方案,精心筹备,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保证电子行驶证顺利发放。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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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完善了《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8日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令〔2019〕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安全,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切实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办法,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变更,对各市(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章制度,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实地勘查和初审的基础上,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及资金需求,提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竣工验收、变更(调整)等职责,对本地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维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料归档。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法人单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区域布局,优先支持关中渭河平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粮食主产县、粮食规模化经营核心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等。
第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进行汇总,并分解年度任务,根据县(市、区)耕地资源等基础条件,提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需求。
第九条 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市级评审通过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现状等项目背景;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管理与后期管护;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典型工程设计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有关单位依据本地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下年建设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下达任务、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结果,统筹安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省级下达的任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市级审核批复,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一般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投资公司等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整理,进行“宜机化”改造。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则》(GB/T30600-2022)等规定执行,中、省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审核批复。调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批复调整和终止项目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初验意见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设立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管护主体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方式,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区)、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由于不尽责或履职不到位等方面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工作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康发布
编辑/赵健羽
责编/朱 林
审核/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