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刑事判决应当加强释法说理
刑事判决是否体现法律精神,是否体现公平正义,能否为社会公众接受,全部体现在“释法说理”部分。
释法说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发现释法说理部分较少,基本上都会载明已将事实查明,并且引用适用的法律规定。但就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衔接,或者说事实是如何契合法律规定的,论述较少。这就让民众看到判决后不明就里,甚至被告人都无法信服。如果一份判决连专业人士都需要结合办案经验联想事实与法律是如何契合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更难以理解,也不能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社会功能。
笔者认为,一份判决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就争议的焦点重点论述,有的是事实问题,有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观点,在此基础上进行论述。
刑事判决应当是一个基本的三段论问题。比如:
大前提:故意杀人要处以刑罚。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了。
结论:张三要处以刑罚。
在这个典型的三段论中,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
就刑事审判而言,需要证明的事项很多,首先需要论证张三杀人的事实,比如杀人工具、作案时间、抛尸地点等客观事实,此类事实需要以证据为根据。法律要求的与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契合的行为事实必须查明。
其次需要审查张三杀人有没有故意,是否是正当防卫、年龄有无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或者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事实,也当然需要查明。这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例外审查,以排除不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小前提中的事实需要查明,以确定是否与大前提中的法律规定契合,而且也要查明是否具有排除违法和责任的情形。
查明事实之后,就要就争议焦点组织诉辩双方充分辩论,比如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属于故意等,最终体现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就是对争议焦点,以及法庭认为需要查明的事实或者问题进行论述。同时要对事实与规定如何契合(为何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说理,得出构成犯罪、处以刑罚的结论。
论述就需要解释,解释要有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明确,司法文书要运用文义、体系、目的和历史的解释方法,目的是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就我们检索的很多案例而言,确实很多不尽如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罗列,然后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并以“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某某犯罪”,然后再说明量刑的情节。对于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并无论述。
比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我们认为至少需要论述这两个基本事实,第一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包括以“经营”为幌子的事实和论述。第二计酬返利的上下线关系及隐瞒营利来源问题。当然还有关于层级、人数等问题,即对有争议的问题均应逐一论述。
如果判决直接略过“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很难使人明了,无法体现刑法功能。
建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还是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和21号文的规定,加强释法说理,如此这般,一份刑事判决有理有据,才能体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