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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面写有“服务中小企业彰显本色 优化营商环境再建新功”的锦旗送到了古蔺县法院杜宇法官手中,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案结事了后,向古蔺县法院及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诚挚感谢。锦旗虽轻,情谊深重,这份肯定极大鼓舞了古蔺县法院干警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信心。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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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法官依据案情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研判,认为案涉工程建设项目虽是该公司出面承建,张某某也是其法定代表人,但该工程实际上是由原、被告与案外人罗某兵共同合伙挂靠在该公司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是三方共同签订的,该公司未实际投资参与建设,在解除合同时,该公司没有签字确认其内容,未在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身份情况,也未在欠款人处加盖印章,事后对支付款情况也没有进行追认,银行转款也只是应被告张某某的要求向指定账户转款。古蔺县法院依法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古蔺县法院将持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延伸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让司法预期“稳”起来,让经营主体“活”起来,让营商环境“优”起来,全力当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护航人”。

签 发 | 张家友

审 核 | 袁 渊

编 辑 | 周艳梅

图 文 | 肖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