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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对外发布财政部草拟的《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一个问题为“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现就《通知》中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问题的规定及起草说明进行分析,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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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规定

《通知》中“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其实来源于新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第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即新公司法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同时,对弥补亏损的顺序作出规定。

02

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问题的具体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可以使企业甩掉亏损包袱,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盘活企业经营。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打破了资本和利润的界限,弥补亏损后进行利润分配,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如不对其范围、程序等规定进行细化,容易成为财务操纵的手段,甚至便利股东抽逃出资。

为保障相关方权益,防范企业财务风险,《通知》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础上,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2.使用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取得权属方或用途设定方的同意。

3.企业董事会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主要构成、弥补亏损的原因、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针对公积金亏损弥补是有顺序的,必须先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盈余公积冲减完以后,如果仍未弥补完毕,可以用资本公积继续弥补。本文仅考虑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情形,分析如下:

1.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

《通知》对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账面体现的资本公积都可以用来弥补亏损。

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交易形式等创新发展及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资本公积金的内容复杂多样,既包括股东投入产生的溢价部分,还包括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对所有者权益的调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产价值调整或利得损失等。

为避免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中虚拟的、尚未实现的或后续会发生重大调整的部分弥补亏损从而操纵利润分配、变相抽逃出资,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限定为“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即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股东投入。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一般计入“资本公积(溢价)”,排除了“其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可能。另外,针对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额是确定的,一般不会存在争议。

(2)全体股东共享。如果某项资本公积虽然是股东投入的,但是在投入时约定只能由投入股东或部分股东享受,并没有由全体股东共享,则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3)未限定用途。如果某项资本公积虽然是股东投入的,并且由全体股东共享,但是如果对其用途进行了限定,比如:该部分资本公积只能在股改时进行转增股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另外,为保护特殊股东权益,尊重企业自治,确实需要使用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取得权属方或用途设定方的同意。

2.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依据及金额限制

(1)弥补的依据。为避免企业通过年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调节利润,掩盖年度经营情况,明确“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将弥补亏损的时间节点置于每年度经营完成后,尽量使企业利润分配与年度经营状况相匹配。简言之,就是以年度数据为依据进行亏损弥补,不允许随便弥补。

(2)针对“未分配利润”的金额限制。为避免企业通过超额冲减未分配利润变相向股东分配公积金甚至减少注册资本,造成抽逃出资,明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既然是弥补亏损,当然是弥补到不亏为止,即将“未分配利润”弥补至零为止。比如:2024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为-2000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账面金额为3000万元,此时,只能用2000万元资本公积弥补账面亏损2000万元,此时,未分配利润金额为零,亏损弥补完毕;不能拿2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去弥补,弥补完以后,“未分配利润”金额变为500万元。

(2)针对可弥补资本公积的金额限制。为保证资本公积金持续稳定,明确“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如果可用的资本公积金额小于亏损金额,不能为了把所有亏损弥补完毕,而将资本公积冲成负数,这是不允许的。比如:2024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为-2000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账面金额为1500万元,此时,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最大只能是1500万元,如果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金额变为-500万元;不能拿1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去弥补2000万元的亏损,弥补完以后,未分配利润金额为零,资本公积变为-500万元。

3.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

由于已经对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且仅就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单一事项而言,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调整,不影响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尚未对债权人造成实质影响,因此《通知》未设置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的要求。对于内部决策程序,与其它弥补亏损程序一致,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即可。

当然,针对亏损弥补方案,要说明亏损的主要构成、弥补亏损的原因、金额和方式等。

总结: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确实可以使企业甩掉亏损包袱,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盘活企业经营。但是,为防止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成为财务操纵的手段,甚至便利股东抽逃出资,有必要对可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的范围及程序作出规定,从而保障相关方权益,防范企业财务风险。

注:上述规定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至时间为12月1日,并没有最终定稿。规定最终出台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但预计不会太大,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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