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礼拜天,有暇重读了张新年律师10月17日关于他和刘录律师共同辩护的泰安高丙芳律师涉虚假诉讼案的微博内容。发现自己居然疏忽和误读了两个重要的细节,且这两点让我百思而不解,由此而生发了深深的疑问。故成文,求教于大家。
我疏忽的内容是: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关键证人赵某伍,法院至今一再拒绝通知其出庭作证!
为求证这一细节的真实性,包括进展到今天是否发生了变化,我特意@张新年和刘录两位律师。得知法庭至今尚未准许高丙芳以及两位辩护人的申请。刘录律师还特意把三位的申请书通过微信传给了我。
我误读的细节是:张新年律师在微博中叙述,“10月17号庭审那天通过院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得以证实,赵某之兄确系岱岳区法院退休干警”!至于是什么干警,辩护人“申请审判长张丽法官释明该退休干警姓名、职务。张丽答应了,明确表示:可以”。但要求张新年先“发表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理由”,未料,在讲完理由后,审判长“张丽出尔反尔,不予释明直接休庭!恢复庭审后,更是讳莫如深、拒不释明”!在此情况下,张新年“根据传闻猜测“赵某伍之兄曾任岱岳区法院原副院长”。
我当时一直认为这个重要甚至是关键的证人赵某伍,其兄系“岱岳区法院原副院长”,只是张新年的根据被告人高丙芳的当庭陈述以及坊间流言的“猜测之言”,并无真凭实据。却忽略了张新年在庭后得到并附在该微博中的一张截图,即岱岳区法院的驳回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审判长回避的决定书。就在这份决定书中,法院查明、并确认了证人赵某伍之兄确系原岱岳区法院的“退休干警”!
在我清楚了以上两个细节后,我陷入了长久、深深的思考,但至成文时仍百思而不解:对于这样一个与案件密切,甚至可以证明高丙芳无罪的证人,法院为何不传唤他到庭,以接受法庭的调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
是这个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但公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高丙芳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除非特殊情况应该由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为此,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出庭申请书罗列了6条理由,合议庭却为何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难道是因为证人赵某伍的哥哥是法院的原副院长,审判长张丽不敢、不想让证人出庭?否则,为何张新年律师在法庭上追问他哥哥是法院什么样的干警身份,张丽承诺释明后却又拒绝在法庭上披露?
或者是法庭害怕旁听的群众知道案涉粥店建筑公司与赵某伍之间存在违法分包关系,粥店建筑公司明知赵某伍无建设施工资质,却依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粥店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但粥店建筑公司将工人工资没有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而是违法发放给包工头,违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就是说法院害怕旁听的听众知道本案案涉的黑幕曝光,知道被告人高丙芳律师是无辜、无罪的?
我不敢想下去,但愿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张新年律师曾经告诉我:他对很多问题点到为止而不愿公开澄清的背后,正是他的与人为善和对法治的信仰!他理解一些办案人员的苦衷!
张新年还说,这么泾渭分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最高检和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根本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人依然丧失底线,意欲以虚假指控的方式做“实”高丙芳有罪,必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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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就在法院,为什么你们就不同意出示,究竟在害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