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按程序规定该案已脱离该法官之手。但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方珍寿法官在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两个月后,居然违法为该案被告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帮助被告恶意转移已被查封的10余套房产,取而代之的是已被多家法院五次轮候查封的不良资产。

方珍寿法官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长达十年的民事判决成了“法律白条”,至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给原告郭启迪先生造成了超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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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媒对上述案件进行曝光后,莆田中院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迟迟不予回应。

无奈之下,深受法官滥用职权之害的郭先生,不得不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莆田中院赔偿其经济损失5274万元。

邮政快递信息显示,郭先生向福建高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已于2024年11月9日得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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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接下来,福建高院和莆田中院将如何处理?谁该为此担责?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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