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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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

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

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

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

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

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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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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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吴明 编审:刘明

责编:王娇 编辑:张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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