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H某家属焦急万分,第一时间找到了我所贠航律师寻求帮助。为保证案件效率,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家庭状况等。
恒略律师经过与H某的刑事会见了解得知,“H某在甲公司的就职期间,其本人也在该公司进行了大额的投资理财行为。投入的资金数额也是达到有十余万元之多,可见H某对于甲公司的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非常看好,其自身也是被该公司的宣传手段所欺骗。”
恒略律师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从案件基本事实的梳理、罪名构成要件分析、当事人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
恒略律师认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H某家属已积极配合完成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的退赔事宜,退赔总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且H某本人亦不知晓案涉基础事实系涉嫌违法犯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更没有犯罪行为和再犯的可能性,其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作用非常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恳请检察院决定对H某不予批捕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H某家属已积极配合完成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的退赔事宜,退缴总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二、H某本人也是受害者身份,其在甲(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期间,也向该公司进行了大额的理投资财行为。甲公司之前合法经营的表象和各类对外宣传活动的假象使得H某长期轻信,甲公司投资项目是有着相对稳固运营基础,且未来很有向好趋势的合法投资产品,可知H某其本人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者身份。H某是基于对甲公司宣传的错误信任,而成为该公司刑事犯罪行为的不幸工具。
三、H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H某离职前在甲公司仅负责底层销售,对主营业务、运营等细节不知情,主观恶性极小;其工作不涉及主营和决策,也不参与宣传推广,作用小且可替代性高。
四、H某的子女年龄尚幼,身边亟需亲人密切关照与持续护理,恳请对H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H某一贯表现良好,对其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不会影响案件审查的顺利进行。
六、H某有固定住处,可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存在逃跑的可能,可随传随到。
七、本案系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类型犯罪,对H某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案结果
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查机关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