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集体土地征收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
097(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
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当然视为其与征地拆迁行为即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宣某明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098(2017)最高法行申173号
被征收人主动交地并领取补偿款后,仍坚持认为土地征收行为违法的,除非被征收人曾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复议权或者起诉权,否则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方某梅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099(2016)最高法行申1976号
被征地农民诉请解决有关宅基地争议问题的,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李某成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案
100(2016)最高法行申1823号
申请人请求给付低保待遇,依法应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未经该申请程序直接起诉县(市)人民政府未发放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柳某等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
101(2016)最高法行申780号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后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吴某丽等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102(2016)最高法行申453号
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泳等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03(2017)最高法行申158号
被征地农民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之日,可以视为该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日。
——殷某祥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104(2017)最高法行申122号
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面积。
——戴某华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确认案
105(2016)最高法行申791号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就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程度等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仍未能充分证明原告具体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市场价,支持原告合理的赔偿请求。
——沙某保等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106(2016)最高法行申17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政府处理。
——施某荣诉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107(2016)最高法行申73号
农民集体对争议林地事实上的利用和处置,不必然形成土地所有权取得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河南省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108(2016)最高法行申792号
行政区划变动并不当然导致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
——杜交曲村委会诉娄烦县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案
109(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且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人未要求归还的,该争议土地依法可视为现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
——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新庄村三组诉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109+1(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
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的适格被告与起诉期限
“有损害必有救济。”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义。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强拆主体不明,当事人告诉无门的现象。本案原告的经历就是如此:提起民事诉讼,被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又被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厘清了适格被告、起诉期限等问题,彰显了对诉权的充分保护,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裁判示范。
【裁判要旨】
一、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三、关于起诉期限
适用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即使认为本案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也应当结合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刘以贵超期起诉具有正当理由。
四、关于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行政主体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如认为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违法强制拆除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109+2(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裁判要旨】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依法无法满足,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二、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是适格的被征收人和补偿安置对象,应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具有提起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关于被征收人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主张补偿安置权益
在双方既不能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的前提下,通过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义务,既有利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且仅有政府才是补偿义务主体,还有利于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配合和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职责。
-----上海蝶球开发部诉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ABOUT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联系电话:010-64252899、手机(微信):1360129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