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劳动制度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必然要冲击人们的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势力,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会有不同的反应。
一、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的的雇佣劳动没有多大区别。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的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是出卖劳动力者。雇佣劳动反映的是资本家与工人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们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实质是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契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工人的劳动既是为了社会,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把工人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力。这样,有利于发挥工人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工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同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
持上述看法的人还说,实行劳动合同制会使工人滋生雇佣观念。这也是没有道理的。谁都知道,一定的思想意识和观念,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反映。雇佣观念,是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反映,与雇佣劳动直接联系着的。它与社会主义劳动合同制没有必然的来联系。不可否认,在一些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里,有极少数人对社会主义劳动缺乏自觉性,主动性,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意识的残存影响,在固定工制度下同样存在。
二、有人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相矛盾。这是一种误解。
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这就改变不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和单位,经过平等协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把工人的物质利益与个人的劳动贡献更好的挂起钩来,把工人的职业保障与企业的命运更密切地联系起来,把工人为社会,企业和为自己的劳动融为一体,这些都是工人的主人翁地位的充分体现。而过去实行的固定工制度,工人没有选择职业和单位的权利,国家用行政手段把他们分配到企业,结成终身的劳动关系,工人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当前现实的问题是,有的人歧视劳动合同制工人,把他们视为临时工,合同工,剥夺了他们与所在企业原有固定工人应同等享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与物质奖励等权利,这些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纠正。否则,将挫伤劳动合同制工人作为主人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有人说,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了“铁饭碗”,对企业有好处,而对工人则没有什么好处。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可见,劳动合同制维护的是企业和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工人同样有好处。具体地说,首先,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志趣和生理条件,选择理想的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这就更好地体现了工人作为社会主人的地位和利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平等权利。
第二,用合同形式明确了工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使工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企业的确认,而且由法律来保证实现。
第三,能进能出的规定,使工人之间形成了知识、技术和能力的竞争,为那些劳动表现好,劳动技能高,对社会贡献大的工人提供广阔的舞台,从而激励工人提高自身的素质,向上发展。
四、有的人担心实行劳动合同制会造成职工队伍的不稳定。
这误解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固定工制度的长处是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实行劳动合同制也可以做到这点,但不是固定死了,而是可以合理流动。这种“流动”,同“稳定”一样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好处。
首先,我国发展的是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就决定了大多数企业是稳定发展的。只要工人积极肯定、遵守劳动纪律,企业不会解除原有工人的劳动合同,另外招收新工人。
第二,实现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特点,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
第三,企业对待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原有固定工人一样,政治上关心他们,生活上照顾他们,技术上培训他们,使他们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这样,工人一般就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找别的工作;
第四,国家对招收、录用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作出了必要的、严格的规定,企业和工人都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提请解决。因此,实现劳动合同制后,是可以保持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的。
目前少数职工的不合理流动,特别是某些行业和一些工种技术工人的不合理流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不是用工制度引起的,也不是用恢复招用固定工、迎合人们的旧观念所能解决的。解决办法是,因势利导,做好工作。企业的领导应该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关心和爱护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同时,对职工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流动。
劳动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加上经验不足,改革中将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因此,需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方合作,群策群力,正确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四个规定,才能把改革搞好。
备注:此文为1986年刊发于《半月谈》杂志的旧文,仅作为学术研究使用,切勿与当今社会制度与问题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