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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与执行挑战

某行与朱某、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归还借款本金82347.2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朱某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朱某在法院还有2起案件未执行完毕,经多次督促仍未能履行。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情况,执行人员来到朱某家中,发现仅其一人独自带着一个年仅3岁的孙女生活(另一被执行人王某即朱某的配偶已经去世,其儿子儿媳外出打工),视此,执行人员未贸然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但经查询,朱某名下有房产,法院遂拟依法拍卖该房屋以清偿朱某的债务,朱某表示配合,但提出,该房屋系自建房,虽产权面积仅为274平方米,但实际面积达400平方米,另因房龄较长、装修也已过时,如由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则价值贬损较大,因此请求法院允许其寻找买家自行变卖处置。

不同处置方式是会带来不同的结果,是简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一拍了之”,还是作全方位考量。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全正确,但拍卖之后是否流拍、能否变现、债权人能否兑现债权、房屋价值是否大幅贬损,均无法预测和保障。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需要作出抉择,最终选择了使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和社会“多赢”解决途径。

法院监督被执行人自行售卖房屋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法院决定给予朱某两个月期限,准许其自行变卖,由法院监督价格及控制变卖所得价款。这一方案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避免了通过法拍可能带来的价值贬损。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主动与朱某沟通,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经过两个月的努力,朱某终于成功找到了买家,并达成了交易。本案及其他两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了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既兑现了申请人的权益,又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节约了司法成本,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本案中,执行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机械地按照传统方式执行,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身定制执行方案,提高了执行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嬴、共嬴”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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