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小一之父王大一(已故)、原告王小二、原告王小三之父王大二(已故)与被告王小四之父王大三系同胞兄弟。2013年,王大一、王大二、王大三三兄弟位于西安市**区王家湾村二组的祖遗产住宅地被依法拆迁。在拆迁过程中,王大一及王大二未得到该祖遗产拆迁应得的拆迁安置待遇。后得知,系被告王大三与被告王小四(二被告为父子关系)共同侵占了属于王大一及王大二应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与相应拆迁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祖遗产老宅基为50年前的老宅基,作为祖遗户的原告王大一(原告王小一)、王大二(原告王小二、王小三之父)与被告王大三均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房屋及款项。而王小四并不是案涉50年老宅基祖遗户,无权就案涉祖遗产老宅基拆迁获得任何拆迁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将案涉祖遗产老宅基拆迁补偿的房屋及补偿款划分为三份,王大一的份额由其女王小一继承,王大二的份额由其子女王小二、王小三继承,王大三取得其中一份。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城市发展浪潮中,征地拆迁往往成为关键的一环。随之而来的,是不少家庭成员间因拆迁款应如何分配、继承等发生的纠纷。处理不好将给被征收人带来诸多困扰,甚至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院的判决首先依据《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充分考虑到祖遗产老宅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的贡献大小,又考虑到个人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让渡情况,彰显了维护家庭和谐又显示公平正义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