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能否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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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安云法庭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某建筑公司系通川区某旧城改造片区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告潘某某经营的餐饮店位于该改造片区内。2022年6月10日,该餐饮店电表被改造的施工材料挡住,因被告某建筑公司未及时挪走材料,潘某某与其雇员潘某在将材料搬走时,雇员潘某被材料砸伤。后雇员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潘某某餐饮店,法院判决潘某某餐饮店赔偿潘某各项赔偿费用113 227.67元。潘某某餐饮店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被告某建筑公司追偿,请求支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赔偿费用113 227.6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将材料堆放在原告潘某某美食店的电表上,在原告店因停电需要查看电闸时某建筑公司负有将其堆放的材料及时挪开的义务,因某建筑公司未履行其挪开材料的义务,导致雇员潘某受伤,某建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潘某某餐饮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补偿提供劳务一方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追偿。综合考虑各方的过程,本院酌定原告潘某某美食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原告潘春廷美食店赔偿款90 582.1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潘某某美食店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实质上是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接受劳务方补偿请求权,此时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进行主张,不能要求获得双重赔偿。接受劳务方在履行自己的补偿责任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具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审核: 苟坤 、寇菊
签发 : 刘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