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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小产权房产(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历史遗留建筑)属于自建房,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在经查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使用权作为遗产分割。如该类房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使用权,容易导致各继承人先占先得,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注意的是,家事案件中对于这类房产,人民法院分割的是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更非对房产所有权的确认。

小产权房屋已办理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普查登记,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筑作出处理前,无法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确权与分割。

案件简要:

福田莲花街道的刘某1和其同胞兄弟刘某2一并找到吴律师,述称其大哥刘某3的二个儿子侵占了刘某1三兄弟父母遗留的一栋农民房,不同意分割给刘某1和刘某2,而刘某1、刘某2目前手里只有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及父母死亡,现请求分割遗产包括该栋农民房。

办案过程:

基于刘某1、刘某2手中材料,只能证明刘某1、刘某2具有继承其父母遗产资格,但遗产范围无法确认。吴传枝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收案立即进行了立案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向福田区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分别调取父母名下各大银行银行账户以及布尾存XX号房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表及内含资料,查到遗留银行存款83万余元。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回执单上显示申报人为刘某3的二个儿子,在该申报表上载明房产由刘某3二个儿子自建,分别加盖有股份有限公司及街道办公章,但材料却是刘某1母亲作为户主的个人建房申请报告表及准建人为刘某1母亲。

对于银行存款,作为遗产可进行分割,双方均无任何争议,而农民房、自建楼是属于刘某1三兄弟父母的遗产还是属于刘某3二个儿子的自有房产?吴律师认为小产权房屋虽已办理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普查登记,但该普查申报人可以是房产自建人也可以是管理人,但无论是股份合作公司还是街道办均非房产的确权人,该房产属于谁建设,相关权利人仍然可以从土地申报审批、房产建设人材料予以确认,因此,从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该自建房属于刘某1三兄弟父母遗产,其部分有经济利益权能可以进行分割。

办案结果:一审法院支持吴律师全部观点,刘某1、刘某2依法继承该房产三分之二占有权、收益权以及刘某3占有期间租金的三分之二,银行存款的三分之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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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农民房、历史遗留房产继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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