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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们,或许只是上海一中院的普通干警,但却在平凡的岗位上,闪烁出点点微光。Ta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法治的力量和温度。《一中法院人》专栏特别推出《一中微光》系列,刊发普通干警平凡小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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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向丽

行政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从她出交通事故到现在有两年了。现在我们只跑了一次就拿到了赔偿,手术费也有了着落,多亏了荆法官,谢谢您。”电话里,李阿姨的丈夫连连表示感谢。

电话这头,荆向丽法官笑着说:“没事,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01

“这个案子不能直接下判,要找到矛盾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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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上海一中院行政庭法官荆向丽开庭审理了一起保洁服务公司与人社局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两年前李阿姨来上海务工,成为这家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没想到刚来半年,就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发晚上9点多,李阿姨途径一路口,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骑电动自行车撞到了前方行驶的准备右转的一辆车。两车相撞后李阿姨从车上摔下来,跌倒在地。随后,紧跟在李阿姨后面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再次追尾李阿姨的车辆,倒地的电动车又带到李阿姨。事故中李阿姨左手骨折。后来,交警部门确定第一起事故由李阿姨负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由后车负全部责任,两起事故导致李阿姨受伤,但并未明确其伤势是由哪一起事故造成。

发生事故后,李阿姨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取证后认定其属于工伤。保洁服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了诉请。

保洁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保洁服务公司表示:

“李阿姨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先是追尾前车,又被后车追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认定为工伤。现在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李阿姨受伤是由第二次起事故造成,因此简单认定李阿姨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属于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这一决定。”

荆向丽法官考虑到,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社局的处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但裁判结果会让保洁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保洁服务公司不服法院裁判具有一定合理性,后续还会产生相应的赔偿纠纷,当事人的矛盾依旧不能实质性化解。

再次翻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原审卷宗材料后,荆向丽法官把目光投向了法庭上的一个空缺席位,第三人——也就是事故中受伤的李阿姨。她心中隐约有一种声音,这个案子不能轻易下判,要想妥善处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还得从矛盾源头出发——解决保洁服务公司与李阿姨之间的基础纠纷。而第一步,就是与事故当事人李阿姨取得联系。

02

“让当事人少折腾、少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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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方了解,荆向丽法官找到了李阿姨的联系方式。在电话沟通中,荆向丽法官向李阿姨了解到事后的一些细节。

李阿姨在电话中说:

“法官,我刚入职没多久还没挣到钱就出了事故。在上海只进行了诊断,后面因为费用问题,我只好回老家做手术。我申请了工伤认定,公司不认。我想告撞我的那辆车,但我的手术票据、收费单据因老家发洪水都没了,也没告成。”

李阿姨继续无奈地说到,因为一直没有拿到赔偿,当年只完成了治疗骨折的内固定手术,第二次手术迟迟没有进行。

听到这里,荆向丽法官耐心地说:

“李阿姨,我承办的这个行政案件是工伤认定案件,不包括您后续的赔偿问题,后续您若起诉公司或者和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可能会花费更多时间与精力。您有没有考虑过这时就与公司达成和解呢?如果愿意的话,法院居中与保洁服务公司进行协调,不过,您要求赔偿的金额要合理。”

李阿姨思索了一会,说到:

“我愿意和公司和解。我希望公司能帮我把第二次手术费用凑齐,再给我一些补偿。法官,我家在乡下,坐车去上海不容易,要是能只跑一趟就把事情解决就更好了。”

李阿姨诚恳的态度让荆向丽法官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无论是李阿姨还是保洁服务公司,最关心的就是赔偿数额。如果能够想办法让双方在这方面达成一致意见,那这个案子的解决就有了希望。

03

“多走一步,多做一些,争取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式”

荆向丽法官随即联系保洁服务公司的代理律师,向他转述了李阿姨的现状及意愿。

代理律师面露难色:

“荆法官,您也知道,公司的工伤赔偿只能针对第二起交通事故对她造成的损害,但她到底因为哪起事故受伤的又不能明确,直接让我们全部承担,如果构成十级伤残,算下来就要赔偿10多万,即便少赔偿一些,也实在是不公平。”

荆向丽法官继续解释到:

“的确从目前证据不能完全确定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伤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商,就可以避免后续的诉讼与赔偿程序,对你们来说也能减轻诉累。”

接下来,荆向丽法官向代理律师梳理了目前需要去处理的问题:首先保洁服务公司需核实鉴定机构在没有手术病历资料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做鉴定。其次是鉴定结果的赔偿问题。最后,李阿姨经济困难,保洁服务公司能否承担鉴定费用。若达成一致,为方便双方,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和签订和解协议的时间安排在同一天进行。

荆向丽法官叮嘱代理律师:

“我明白,没有病历资料和票据,公司难以为职工报销足额的治疗费用,但是李阿姨需要治疗是客观存在的。希望公司能好好协商,哪种处理方式对公司最有利。”

听完荆法官的建议,代理律师点点头,又向荆向丽法官表示由衷地感谢:

“荆法官,你为我们的事费了这么多的心思,真是太感谢您了。”

在荆向丽法官长达一个月的协调之下,保洁服务公司表示,若无法得出鉴定结果,公司赔偿李阿姨3万元;若可以得出鉴定结果,公司愿意再多加5千元赔偿。李阿姨也考虑到是两次事故致使其受伤的实际情况,同意了保洁服务公司的意见。最终,李阿姨从老家赶来,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签署了这份赔偿协议。不久,保洁服务公司也撤回了本案的上诉。

荆向丽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上写下“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如果按照现有证据直接宣判结案,基本矛盾还是没有解决,我这心里不踏实。我还是想多走一步,多做一些,争取为这件事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式。

荆向丽法官说到。

(文中所涉当事人名字皆为化名)

文:袁逸馨

值班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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