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
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指出
11月1日起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政策一出
可羡煞了广大女同胞
事实上
“痛经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份
明确规定了“痛经假”
辽宁也在其中
辽宁:最多可休2天痛经假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陕西、江苏、山东、四川、辽宁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2021年3月29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该《示范文本》是由省总工会牵头、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发布的。据了解,该《示范文本》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单位联合发布,在全国尚属首次。
《示范文本》提出:
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示范文本》提出,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哪些劳动保护?《示范文本》提出,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编 辑:宋子光
美 编:林月
责 编:孟梓棋
信 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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