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谁来承担?
活泼好动本是孩子的天性,但由于年龄较小自控力和安全意识都比较差,很容易在玩闹的过程中产生意外伤害。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简介】
2024年某日晚上,原告张某某在餐饮店吃火锅时,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带着外孙苏某某亦在此处就餐,用餐期间苏某某在四周跑动玩耍,无意间勾到了张某某餐桌旁暴露在外的电线,牵动了桌上的火锅,导致锅内热汤倾倒在了原告身上,造成原告烫伤。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某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店经营者明知店内的布线存在安全隐患,仅要求服务员提醒顾客注意脚下的电线,未采取必要措施将电线封闭或作出明显的警示标志,且被告苏某某跑动玩耍时,餐饮店无人进行制止、劝阻,未尽到管理职责,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苏某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带被告苏某某外出应履行临时监护职责,二人在陪同过程中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故其二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苏某某的父母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被告餐饮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杭丽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除了法定监护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外,未成年人的舅爷舅奶奶带未成年人外出应履行临时监护职责,若临时监护人在陪同过程中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关系密切的亲属临时带未成年人外出,一定要履行好看护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刊登于2024年11月7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