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本报从鄂托克前旗政府获悉,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3·14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3月14日20时01分许,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灰库区清理地面积灰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本报梳理发现,发包企业为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企业为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经查明,2024年3月14日19时左右,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灰库区发生异常工况,需要清理积灰,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依据与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签订2023-2026年度固废装卸及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张某龙安排薛某红(放灰工)和马某(装载机司机)清理灰库积灰,该公司的3名大车司机唐某荣、王某华和宋某在大门口等待装车期间自行下车帮忙清理灰库积灰,马某驾驶装载机,其余四人用铁锹将灰库积灰铲到装载机铲斗里,马某驾驶装载机将积灰装在大车上。经过约1个小时的时间,将1号和3号灰库区清理完毕,在清理2号灰库时,大约20时左右,马某驾驶装满灰渣的装载机在倒车的过程中将宋某碰撞碾压。120来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经过几分钟后120医护人员说伤者已经死亡。

需要指出的是,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存在迟报行为。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装载机未安装倒车影像和倒车雷达,装载机在倒车过程中存在视线盲区)、人的不安全行为(马某未观察清楚后方情况下倒车;一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观察有装载机倒车情况下穿越灰库出口区域;现场没有人员指挥)、环境因素(现场夜间照明亮度不够,周围设备有噪音)。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劳动组织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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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装载机司机马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且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固废装卸及运输项目部项目经理田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此外,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建议处罚款60万元。乌海市义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建议处罚款55万元。

调查组还建议对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范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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